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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364/2020-08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0-02-25 主题词 疫情防控 中小企业 电费 补贴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广元市商务局关于参与疫情防控中小企业临时电费补贴申报兑付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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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广元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 告 (第16号)
文件: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8号)

各县区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国网广元供电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参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实施临时电费补贴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3号)要求,为便于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小企业临时电费补贴申报和加快兑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范围。申报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对参与应对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按照要求和程序统计上报,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将经审批纳入申报范围的企业名单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级相关部门和企业。

二、补贴时限。从2020年2月5日零时起,至省应对新冠状肺炎疫情解除,具体以应对新冠状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时止。

三、补贴标准。按纳入补贴范围名单管理的企业相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现行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度电价(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基本电价的30%进行补贴(力率调整电费不参与补贴)。疫情防控生产类中小企业补贴电量范围仅限为疫情防控相关用电,由供电企业与用电企业一起进行现场核定并达成一致(未单独计量的按比例分摊),并报属地经信部门备案。省级层面承担补贴部分的50%由省级单位核算后直接扣减,企业注册地政府承担补贴部分的50%先征后补。具体计算方法以川发改价格〔2020〕43号文件规定为准。

四、申报及兑付程序

(一)企业申报。已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在当月缴纳电费时,一并向企业注册地供电企业报送电费补贴申请表(附件)。按扣除省级层面承担补贴外的电费全额缴纳(力率调整电费按供电企业核算金额据实缴纳),按由地方政府承担的部分申请财政补贴(总补贴的50%)。用电企业在未批准纳入名单管理前,不得拒绝缴纳全额电费。

(二)供电企业审核。对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征收当月电费时,一并受理企业电费补贴申请和准确核算电费补贴,做到随报随审、应审尽审。对扣除省级层面承担补贴外的电费进行征收,对省级层面承担的补贴电费免予征收,对用电企业注册地政府承担的补贴电费进行核算后,由用电企业报同级财政直接补贴。

(三)财政部门兑付。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按照供电企业审核的企业电费补贴进行兑付,在收到审核申请表2个工作日内提出兑付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收到政府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将电费补贴兑付到用电企业。

五、强化落实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补贴兑付企业名单及金额同步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以及供电企业,主动接受部门工作监督。同时做好账务处理和资料归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经办人:赵娜,电话:3260874

国网广元供电公司经办人:朱力,电话:329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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