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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268/2020-062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0-06-11 主题词 重点项目建设公民应知应守法律规定13条
广元市重点项目建设公民应知应守法律规定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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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除正常的生产外,不得抢种、抢栽,抢建、扩建、改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却拒不履行腾交义务的,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和协议约定,不但丧失协议约定的提前搬家奖励,而且还应依法履行腾交义务。

三、被征收人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逾期不交出土地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了尽快实现依法拆除目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联合执法,由政府强制拆除。

四、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属于违法建设。政府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主动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非法买卖土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六、在征收拆迁中实施虚报安置人口、突击抢建抢种、以违建面积冒充合法建筑面积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骗取拆迁补偿款、拆迁奖励、安置过渡生活费等,属于诈骗行为,非法所得应予退还。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七、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组织、策划或积极参与堵门、堵路、堵工地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等罪追究刑事责任。在非法阻工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

八、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务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九、以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等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十、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以上访为名,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在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以及自伤、自残、自杀等制造社会影响的行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分别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属于扫黑除恶重点打击对象。

十一、以到建设工地滋事、阻工相要挟,索要钱财、收取保护费等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十二、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盗窃建设工地钢材、器材、电缆线等物资,价值达到1600元以上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收购来路不明的物品,面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法律责任风险。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黑恶势力带头参与、幕后唆使操纵、强收恶要等扰乱、阻碍重点工程建设施工,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纵容、煽动、唆使或幕后策划强行阻工堵路、强拉强运、强揽工程行为或充当保护伞的,从严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等,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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