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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495/2020-044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0-09-28 主题词
广元市公安局关于市第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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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利用快递物流渠道实施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的建议》(第12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物品寄递实名制制度”和“加强收发货物的验视”的建议。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2017年国家邮政局建立了邮政业收寄邮件快件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将身份查验纳入国家法律监管范围,明确要求各邮政、快递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用户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与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信息不一致时,不得收寄;并将实名收寄纳入日常安全检查重要内容。全市邮政、快递企业严格落实《邮政法》,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检措施。目前,全市寄递物流行业已全面落实“收寄验视、实名寄递、过机安检”三个100%制度。

二、关于“建立专业的物流寄递犯罪预防和打击队伍”的建议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由邮政管理局负责日常监管及行政处罚,对寄递物流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行为,由邮政部门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2019年至今,全市公安机关在寄递物流领域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9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7人。目前,全省打击寄递物流行业领域内的违法犯罪工作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内保支队牵头,各地由治安部门具体从事内保业务的民警具体负责。

三、关于“加大犯罪预防力度”的建议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与邮政、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并且按照省公安厅社会化实名制信息采集方案要求,将快递物流信息接入大数据平台,为准确打击利用物流寄递行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撑。我市公安机关每年依托“110”“124”等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同时,借助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对寄递物流犯罪预防进行宣传,提高群众对犯罪的鉴别能力和举报意识。公安、邮政、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将继续强化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和打击合力。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希望今后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和理解公安工作。

广元市公安局

20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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