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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63254223/2020-034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0-11-04 主题词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第149号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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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城函〔2020〕51号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第149号委员提案
办理情况的复函


廖煜松委员:

你在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上“关于加强广元主城区共享单车管理的建议”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复函如下。

一、关于“减少共享单车品牌”的建议。2018年3月2日,市政府印发了《广元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暂行)》(目前已失效,正在修订),我局仅审批同意上海均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哈喽单车)、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单车)两家企业在市城区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经营时间将于今年11月到期。下一步,按照市政府安排,准备引入不超过3家企业运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逐步减少共享自行车。

二、关于“严格指定位置停放”的建议。《广元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修订)》中规定,“市城区应该科学布局、合理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场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撤销或者改变用途”“运营企业应当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停放场点设置申请,经市城管执法局批准后,在规划设置的停放场点内开展租赁经营活动,并在停放场点设置告示牌,告知用户车辆使用条件、保险情况、文明骑行、文明停放等事项”“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每投放80辆互联网自行车配备1名运营维护人员的标准,组建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运营维护队伍,负责对车辆停放实施管理;做好车辆日常运营调度及维护,定期清洁和检测车辆,及时处理故障或者破(污)损车辆,确保投放市场的车辆外观整洁、安全完好”“利用电子地图围栏等电子化手段规范使用者停放行为”,确保车辆有序停放。

三、关于“合理优化站点布局”的建议。《广元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修订)》中规定,“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市公安、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以及利州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考虑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共同研究确定停放场点”。

四、关于“强化用户信用管理”的建议。《广元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修订)》中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使用者实名制注册和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出行、安全骑行、规范停放。(二)骑行前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三)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四)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五)自觉接受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运营企业的信用约束”。

廖煜松委员,感谢你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准入和运行管理,进一步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满足市民群众出行多样化选择需求。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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