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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161/2020-0175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日期 2020-11-13 主题词 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广招投办〔2020〕1号)
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广招投办〔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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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巡视反馈意见,举一反三,抓好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租借资质、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推动广元市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招标人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不以他人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而获免责。

二、全力推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

(一)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精神,力争2020年7月1日实现全市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投标电子化。加强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协调,着力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堵点,尽快在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领域全面推广电子保函、电子化招投标,实现在线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公示、预约开标场地、交退投标保证金、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扭转电子和纸质招投标双轨并行的局面。

(二)常态化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

加快“互联网+”建设,不断完善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及技术规范,在省内常态化运行的基础上,实现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的目标。

(三)大力推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

要积极适应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新形势,加快行政监督方式手段的电子化、智慧化,依托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实现对电子招投标交易全程事中事后监管。

三、加强和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全程监管

(一)健全标前监管

1.招标人应将下列条款载入招标文件。①列入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的企业限制参与广元市境内的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投标;②中标单位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③中标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特殊情况已按更换程序办理的除外);④中标单位更换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招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中标单位违约金。

2.建立招标文件条款合法性承诺制。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要求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上网发布前,对招标文件条款的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见附件1),承诺书中应明确因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引起投诉举报、延迟开标等后果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招标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属于招标代理机构责任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外还应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相关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

3.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酌情可邀请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开标前对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进行政策宣讲,提醒告诫,严禁其参与该项目围标串标等违法活动。

(二)严格标中监管

1.严格执行《现场监督人员工作职责》。开标现场监督人员,由同级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派员履行监督职责,总投资4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参与现场监督。参与监督的工作人员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负责考勤和现场巡察监督,并将考勤和现场考评情况存入招标人档案。

2.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机构现场守则》等制度,严格落实对招标代理机构现场履职 “一标一考核”制度,在开评标结束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提供招标代理机构开评标现场履职考评表(见附件2),由现场监督工作人员如实填写,考评表由项目业主存档。对开标现场违反相关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严肃处理和问责,现场监督人员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报告所在单位后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3.严格执行对评标专家“一标一考核”制度。对标《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川发改信用规〔2019〕406号)和《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评标管理办法》要求,现场监督人员结合评标专家履职情况、招标人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反馈情况及建议对参与本次评标的专家进行日常考评,并在评标结束时当场填写作为评标专家信用评分依据的《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表》《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现场考评表》(见附件3和4),一式二份,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和招标人各保存一份。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要做好记录表、考评表的收集汇总工作,并于每月底前上报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按规定上报省大数据中心。

4.开标现场出现的问题,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处理;不能解决的,按行业管理职责,分别由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等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组织集体会商解决,并记录在案,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5.招标公告上网前,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监督招标人将立项文件和比选招标代理机构合同传送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以便公安机关提前知晓并收集信息。项目开评标结束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要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参与项目投标企业名称、评标专家名单、中标候选人公示名单等有关(不涉及商业秘密)的电子数据信息传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6.项目招标结束后,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等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开展违法线索摸排,实行“一标一排查”,加强中标结果和投标情况分析研判,对摸排的中标人弄虚作假和围标串标线索移交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经侦支队,对涉案人员线索移交相应的纪委监委处理。

(三)强化标后监管

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单位召开廉政风险提醒会,可以邀请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等参加,并要求中标单位的所有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并由本人签名留存备案。

2.加强标后项目班子人员管理

1)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需在获得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除合法变更外,其余相关人员待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予退还。

2)行政监督部门、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加强项目班子成员管理。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与投标文件不符的,视同转包,并依法严格查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除发生下列情形外,不得更换班子成员:因重病(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及缴费记录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其他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职责的;因履职和工作能力差,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更换的。

3)确需更换项目班子人员的,应落实以下要求。中标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所变更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原件留存建设单位。

4)项目业主应要求变更单位将变更前后人员情况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并将变更后的人员在变更后5日内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派驻本单位纪检监察组。

5)项目建设单位要组建项目管理班子,在项目建设期间对中标单位班子人员出勤情况每天考核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要不定期对建设单位考核项目班子情况进行巡查,对不认真履职的项目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提请该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追责问责。行政监督部门定期不定期对中标单位项目班子人员到位情况和履职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依法依规处理,并纳入企业和有关项目班子成员不诚信记录。

四、加大招投标联合执法和惩处力度

各县区要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落实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切实做好两法衔接工作,真正建立招投标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对招投标违法行为,除依法处理外,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对失信企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做到应纳尽纳,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

五、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纪律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提高对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工作的领导。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遵守各项工作纪律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利用职务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保持打击招投标违法违规的高压态势。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履职尽责,逗硬监督执行各项规定,要抓实抓细每个流程、环节、细节的监管,凡今后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检查发现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进行通报,并将情况抄送相应的纪委监委。(见附件5)。

附件:1.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

2.广元市招标代理机构开评标现场履职考评表

3.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现场不良行为记录表

4.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现场考评表

5.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违规线索移交表


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


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


行政监督部门:

代理机构郑重承诺,在参与 项目招投标的代理业务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下列违反承诺约定,自愿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自愿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纳入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进行公示:

一、保证不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保证不与招标人、投标人合谋参与围标串标、买标卖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保证不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保证不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保证招标从业人员是注册在本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保证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安排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保证代理合同中项目负责人和合同中委派人员到岗履职。

三、保证在招标文件编制中不设置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保证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备案内容一致,准确无误,若因以上等情形引起投诉、举报、延迟开标,自愿承担经济损失 元。

特此承诺。

承诺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 座机电话: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

拟任项目负责人姓名: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

具体经办人员姓名: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



附件2


广元市招标代理机构开评标现场履职考评表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开评标现场从业人员:

序号

现场考评内容

1

项目负责人是否到场组织开标

2

开标现场从业人员是否是合同中委派人员

3

从业人员是否带齐从业人员相关证件

4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是否仍接受投标文件

5

开标时准备工作是否充分

6

是否严格按规定的开标程序执行

7

开标现场是否混乱导致不能正常开标

8

是否及时通知招标人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

9

评标资料是否按规定准备齐全

10

是否存在对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不予配合且态度恶劣情节

11

是否存在未能公正履行职责,徇私舞弊,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行为

12

是否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考评结果

合格○

不合格○

备注

备注:选中在“○”内打“√”。

评标监督部门(签字):


附件3


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现场不良行为记录表

不良行为主体

验证码

身份证号码

记录时间

考评人

招标人

(盖章)

现场监督

(签字)

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盖章)

附注

(证明文件)

公告时间


附件4


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现场考评表

评标时间:

评标项目:

被考核专家:

考核内容

违规行为表现

违规

事项

备注

工作纪律方面

1.超过规定时间到达评标现场。

2.未按规定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

3.在评标活动结束前,擅自离开评标区。

4.评标结束后,复印带走与评标相关资料。

依法评标方面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

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不公正、故意给投标人打低分或高分,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4.在评标中有争议的,不根据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发表评审意见,或在评标过程中发表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并带有歧视或倾向性、诱导性言论。

5.不按相关规定合理收取评标劳务费和交通费用的。

6.私下接触投标人,对外透露评标内容。

7.不签署、不提交个人独立评审意见或拒绝在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上签字,且未以书面形式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

其他情况

评标专家意见

评标专家签字:

总体评

现场监督人员签字: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人员签字:

考核说明:“违规事项”、“总体评价”栏由现场监督人员填写,其中“工作纪律方面违规事项”由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人员填写,“违规事项”栏如有违规事项在所对应的方框内划“√”;评标专家意见只填写“以上事实属实”。本次招标所有专家无违规行为可在一起考核。


附件5

项目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违规线索移交表


移交 派驻纪检监察组(纪委监委

序号

姓名

单位

联系电话

违法违规线索

备注


移送单位 (盖章)


移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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