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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030/2021-01713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广元新闻网
发布日期 2021-03-25 主题词 我市出台新版《广元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我市出台新版《广元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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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新闻网讯(记者 张长春)3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召开2021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市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解读了《广元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2019年以来,我市生态环境系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改革部署要求,将生态环境机构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等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目前,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

按照机构改革统一部署和安排,市生态环境局在原市环境保护局职责基础上,整合划转了原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部门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务部门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门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职责,进一步推进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同时,通过建立市、县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调整部门“权责清单”等方式,进一步确立了职责清晰、分工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厘清了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进一步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垂管体制调整到位。为规范和加强全市生态环境机构队伍建设,调整完成县区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将7个县区生态环境局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不再列为县区政府工作部门,2021年1月起驻县区局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保障,县区生态环境局共246名公务员(参公)、事业人员完成上收划转,设立驻县区局党组,及时优化调整班子配备,建立健全新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原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更名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整合了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名义统一执法,机构规格明确为副县级,设7个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派出机构,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执法力量。承担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安全、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等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等。

对于《广元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修订方面,相比于2017年版的《责任清单》,新修订的《责任清单》主要有框架结构更加优化、责任主体更加明确、责任内容更加完善三方面的特点。

2021年2月8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广元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新的《责任清单》明确了51个市级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其中48个市级部门与《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责任单位保持一一对应,同时根据广元实际,增加了3个单位职责,拆分2个部门职责,整合2个部门职责,做到了生态环境保护有责部门全覆盖,职责边界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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