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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10700MB150370/2023-039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3-08-11 主题词 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
文字解读|《广元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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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元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近日,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广元军分区保障处联合印发《广元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实施细则》?

2006年以来,我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政策规定较为分散,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主要依据《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四川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川民发〔2006〕459号)、《关于转发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四川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广市民〔2007〕274号)执行,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主要依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川民发〔2007〕383号)、《广元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广市民〔2009〕149号)执行。2022年12月,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军区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四川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川退役军人发〔2022〕1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政策调整重塑,健全完善“保险+救助+补助+优待”的医疗保障体系。为更好保障我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待遇,我们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总结实践经验、反复评估论证的基础上,修订了《实施细则》。修订后,我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更加完善、保障内容更加丰富、保障渠道更加顺畅、待遇享受更加便捷,能够更好保障残疾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细则》适用对象有哪些?

《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具有广元市户籍,且由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

三、残疾退役军人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由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代收后一并缴纳。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有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督促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所在地应当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纳入低保、特困人员等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残疾退役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等部门对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残疾退役军人,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四、哪些残疾退役军人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

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残疾退役军人,可以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五、残疾退役军人如何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残疾退役军人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即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再补助”的原则实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残疾退役军人在已开通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服务的医疗机构就医后,按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办法执行。未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的残疾退役军人可向抚恤关系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医疗补助并提交申请材料,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报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给予医疗补助。

六、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标准是多少?

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个人账户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在年度补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补助。住院、门诊医疗补助年度封顶线不得合并计算。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医疗费用中,符合上述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部分,在年度补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补助。

住院医疗费用: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按80%比例补助,年度医疗补助封顶线为30000元;五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70%比例补助,年度医疗补助封顶线为25000元;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60%比例补助,年度医疗补助封顶线为20000元。

门诊医疗费用: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按80%比例补助,五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60%比例补助,年度医疗补助封顶线为3000元。

七、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如何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八、残疾退役军人享受哪些医疗优待?

残疾退役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残疾军人证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残疾退役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

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九、医疗保障政策做了哪些优化?

一是医疗补助比例全面提高,进一步减轻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负担,提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力度;二是《实施细则》明确了要积极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制度机制,推动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优化服务程序,减轻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用垫付压力,全面提升服务质效;三是精简申请材料,减轻办事负担,进一步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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