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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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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市监察局主管全市监察工作,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公务员、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负责组织协调市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矿权使用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产权转让等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承担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6、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日常工作;
7、承担市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日常工作;
8、负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情况的调查研究,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和撤销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县区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9、会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中央、省驻广单位(党组织关系在广元市)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和省监察厅、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市监察局可以办理各县区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人民北路7号
0839-3260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