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 | |
办理流程 |
示 意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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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规范 |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外出经营活动登记申请。综合服务窗口查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资料查验通过后,符合登记条件的,按要求发放《外出经营活动纳税管理申请审批表》,辅导纳税人如实填写。经系统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纳入税务管理。 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申请核销时,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查验和管理后反馈的信息,审核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的税款缴纳、发票使用情况,如存在未结清税款、未交回发票,责成纳税人重新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交回发票后,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作核销证明,经系统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申报情况,核销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 |
纳税人应提供 资料及份数 |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一式一份)。 | |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 |
国税机关 承诺办理时限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