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严厉打击制售、使用伪造、变造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财经秩序和税收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取得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全面开展自查。
自查的建筑业统一发票的所属(开具)年度:2009年1月至2013年9月。
自查时间:9月25日至10月25日。
自查方式:
1、持发票原件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或广元市地方税务局征管与科技发展科鉴定核实;
2、2011年10月1日后开具的新版发票,可在开具2个工作日后登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sc-l-tax.gov.cn/),在“网上办税→发票查询→普通真伪发票查询”中,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及验证码,即可查询发票的收、付款方,发票金额等内容。凡发票与系统显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请持发票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查询。
3、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查询。
二、如在自查过程中发现伪造、变造发票,要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或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市地税局十一楼稽查局选案科)。同时,要求发票开具方如实补开发票。
三、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支付工程款项,不向收款方索要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支付工程款项,存在索要发票被拒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或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66,0839-3303852)
对社会公众检举的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五、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使用伪造、变造发票行为的,一律不得用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土地增值税成本扣除、办理免、抵、退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
六、对使用伪造、变造发票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