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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申请须知(2014年)
发布时间: 2014-10-14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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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定居应履行的基本手续

    1、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复印件;

    2、提交填写规范、完整,并贴有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3、提交港澳方关系人的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复印件;

    4、提交港澳方关系人的邀请信。

    注:夫妻团聚事由的定居申请提交的表格、材料为一份,A4规格,其它事由的申请为二份。

    二、申请前往港澳定居须履行的补充手续

    1、夫妻团聚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时间达到规定的审批分数线;

    (2)提交四川省民政厅颁发的结婚证或港澳方的《婚姻登记书》;

    (3)携行18周岁以下的非永久性居民子女需提供小孩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对亲子关系存疑的,上报省厅安排DNA检测。

    2、照顾老人

    (1)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龄均为60周岁以上,且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香港入境事处出具的香港身份登记事项证明书);

    (2)内地有多个兄弟姐妹的,需提供其他兄弟姐妹不再申请的协议书,同时提供原始家庭成员户口底簿证明其亲属关系;

    (3)申请人在申请前从异地迁入我省的,须向异地公安机关核实亲属关系情况和兄弟姐妹有无赴港澳定居情况。对确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上报省厅安排DNA检测。

    3、投靠亲友

    (1)老人投靠

    申请人须年满60周岁,并提供子女均不在身边、无人照料的证明材料以及与港澳方关系人的直系或近亲属关系证明。

    (2)未成人投靠

    申请人系18周岁(含18岁)以下未成年人,需提供申请人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父母结婚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并提供无人照料的证明材料以及与港澳方关系人的直系或近亲属关系证明。对确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上报省厅安排DNA检测。

    4、继承遗产

    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5、永久居民子女定居

    (1)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填写《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粉红色二份,白色三份),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填写《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浅蓝色二份,白色三份);

    (2)交验申请人的出生证,并提供复印件;

    (3)交验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并提供复印件(非婚生子女不提供);

    (4)非婚生子女和婚前所生子女需进行亲子鉴定,并填写《亲子鉴定申请表》两份;

    (5)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证明。

    三、办证程序、收费标准

    申请人须本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齐备的,领取《申请回执单》作为申请回执和领证凭据。夫妻团聚类申请人达到公安部公布的定居分数线后,经张榜公示,15天后无异议的,由市公安局上报省公安厅制发《前往港澳通行证》。领证时,申请人须本人持双方结婚证原件、注销户口和退缴身份证的证明等材料,缴销全部出境证件,并接受相关询问和调查。对群众提出异议或举报,发现确实不符合条件、已丧失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在调查核实后取消定居资格并公布处理结果。

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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