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指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进口乳品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本指南乳品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
一、进口乳品前请先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目录见附件1)
二、国外官方证书要求
进口乳品须提供出口国家(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输华乳品卫生证书,乳品证书样本应当已经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并在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公布(http://jckspaqj.aqsiq.gov.cn/xz/ggshrzpzsyb/)。
三、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
国家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乳制品不允许进口。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可在以下网址查询:http://www.cnca.gov.cn/ywzl/gjgnhz/jkzl/
四、乳品进口商要求
1.进口商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见本网站“进口食品收货人及境外出口商备案指南”)。
2.应通过面向公众的媒体(包括企业官网)及时公布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等信息。
3.按照《进口乳品企业质量安全主动报告要求》(见附件2)至少按年度向检验检疫施检机构报送质量安全主动报告资料。
4.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须进行销毁或者退运的,在销毁或退运前,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将不合格乳品自行封存,单独存放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
进口商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销毁,并在销毁或退运后5个工作日内将销毁或退运情况向施检检验检疫机构书面签章报告。
五、以下进口乳品种类需要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1.生乳(是指从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
涉及HS编码:0401200000
2.生乳制品(是指直接以生乳为主要原料,未经过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乳制品)
涉及HS编码:0403100000、0406100000、0406200000、0406300000、0406400000、0406900000
3.巴氏杀菌乳(是指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过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
涉及HS编码:0401100000、0401200000
[注]上述HS编码仅指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涉及的HS编码,并不指使用该HS编码的所有进口食品均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还应依据产品的加工工艺进行综合判定。
六、特殊医学用途乳基婴儿配方食品首次进口前需提交相关科学证实资料要求
特殊医学用途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在四川口岸首次进口前,企业应按GB25596中“4.1一般要求”即“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应以医学和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临床效果均需要经过科学证实,单独或与其它食物配合使用时可满足0月龄~6月龄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生长发育需求。常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及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GB25596附录A的规定。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加工工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向四川检验检疫局食安处(预约联系方式:028-82998139)提交相关科学证实资料、境外销售历史记录、以及标签资料(包括中文标签样张),经批复同意后,方准予进口。
七、报检要求
应提供以下报检材料: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
(二)符合本指南“二、国外官方证书要求”项下规定的卫生证书。
(三)检测报告
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包括引用的食品中污染物和真菌毒素的标准。
首次进口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原料(乳基预混料),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当提供对应产品标准规定的微生物、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的基粉原料应当提供微生物项目的检测报告。 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时提供的检测报告和报检单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项目(见附件3)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检测报告应与进口乳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一一对应。 为进口乳品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可以是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也可以是境内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首次进口是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包括产品品牌)、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2013年5月1日以后从同一口岸(指同一直属局辖区)第一次进口。
(四)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不合格,再次进口时,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当连续5批(指5个不同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包括标准中引用的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项目,如检测不合格项目为非法添加物,则检测报告应当包括该项目。)的检测报告;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五)进口预包装乳品的,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
(六)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
(七)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八)涉及有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九)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外交途径确认是指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确认。
(十)进口乳基婴幼儿配方粉应严格遵守第133号公告要求,其中:
对于进口婴幼儿食品基粉,为避免大包装乳基婴幼儿配方粉冒充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进口,进口基粉企业在报检资料中应随附国内加工企业的情况说明:加工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和随附资料应该加盖生产加工企业公章。
八、关于中文标签
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附件1
进口乳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目录
l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l 《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
l 《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l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l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l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52号令)
l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45号令)l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2013年第53号公告)
l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2013年第62号公告) l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133号公告) l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l GB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l 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l GB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l 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l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l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l GB 1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 l GB 19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 l GB 25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 l GB 251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 l GB 193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 l GB 131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炼乳 l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l GB 116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l GB 196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
l GB 54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酪
l GB 251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
l GB 107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l GB 107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l GB 107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l GB 107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l GB 255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附件2
进口婴幼儿食品、乳品企业质量安全主动报告要求
一、报告内容 1.报告期内进口乳制品的品种、数量、品牌、原产地、进口口岸等信息。 2.进口乳制品国外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企业生产资质(出口方主管机构颁发的生产许可或企业注册备案证明文件)。 3.进口乳制品国外出口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进口企业是否建立食品安全保证制度、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对每批进口乳制品索要国外生产企业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5.进口乳制品检验通关信息(检验合格放行产品获得的卫生证书复印件、不合格产品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复印件、不合格产品退运或销毁证明材料等)。 6.已进入流通环节的进口乳制品被工商、食药等部门查处信息(查处机构、产品不合格原因、处理措施等)。 7.产品被消费者组织或个人投诉情况及投诉处理情况。二、报告时间和形式
企业可每半年报送或自行确定报送时间。同时,企业可自行选择文字、表格等报告形式,报告材料应有企业法人、企业质量负责人、材料提交人的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进口乳制品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主动报告。若进口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与产品实际进口口岸不在同一直属局辖区,进口企业应将报告内容抄报产品实际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非首次进口乳品检测项目列表
乳品种类 |
检测项目 |
巴氏 杀菌乳 |
蛋白质 |
脂肪 | |
酸度 | |
黄曲霉毒素M1 | |
菌落总数 | |
大肠菌群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沙门氏菌 | |
灭菌乳 |
蛋白质 |
脂肪 | |
酸度 | |
黄曲霉毒素M1 | |
商业无菌 | |
调制乳 |
蛋白质 |
脂肪 | |
黄曲霉毒素M1 | |
商业无菌(适用采用灭菌工艺生产的产品) | |
菌落总数(适用其他未采用灭菌工艺生产的产品) | |
大肠菌群(适用其他未采用灭菌工艺生产的产品) | |
金黄色葡萄球菌(适用其他未采用灭菌工艺生产的产品) | |
沙门氏菌(适用其他未采用灭菌工艺生产的产品) | |
发酵乳 |
蛋白质 |
脂肪 | |
酸度 | |
黄曲霉毒素M1 | |
大肠菌群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沙门氏菌 | |
酵母 | |
霉菌 | |
乳酸菌数(不适用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 | |
干酪 |
黄曲霉毒素M1 |
大肠菌群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沙门氏菌 |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 |
霉菌(不适用霉菌成熟干酪) | |
酵母菌(不适用霉菌成熟干酪) | |
再制干酪 |
脂肪 |
黄曲霉毒素M1 | |
菌落总数 | |
大肠菌群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沙门氏菌 |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 |
霉菌 | |
酵母 | |
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 |
脂肪 |
酸度(不适用无水奶油) | |
商业无菌(适用以罐头工艺或超高温瞬时灭菌工艺生产的稀奶油) | |
菌落总数(不适用于以发酵稀奶油为原料的产品) | |
大肠菌群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沙门氏菌 | |
霉菌 | |
炼乳 |
蛋白质 |
脂肪 | |
酸度 | |
黄曲霉毒素M1 | |
商业无菌(适用淡炼乳和调制淡炼乳) | |
菌落总数(适用加糖炼乳和调制加糖炼乳) | |
大肠菌群(适用加糖炼乳和调制加糖炼乳) | |
金黄色葡萄球菌(适用加糖炼乳和调制加糖炼乳) | |
沙门氏菌(适用加糖炼乳和调制加糖炼乳) | |
乳粉 |
蛋白质 |
脂肪 | |
复原乳酸度(不适用调制乳粉) | |
黄曲霉毒素M1 | |
菌落总数(不适用于添加活性菌种(好氧和兼性厌氧益生菌)的产品) | |
大肠菌群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沙门氏菌 | |
亚硝酸盐 | |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
蛋白质 |
乳糖(不适用乳清蛋白粉) | |
黄曲霉毒素M1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沙门氏菌 | |
牛初乳粉 |
蛋白质 |
免疫球蛋白(IgG) | |
脂肪 | |
复原乳酸度 | |
铅 | |
亚硝酸盐 | |
黄曲霉毒素M1 | |
酵母 | |
霉菌 | |
菌落总数 | |
大肠菌群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沙门氏菌 | |
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 |
蛋白质 |
脂肪 | |
维生素 A | |
维生素 D | |
维生素 E | |
维生素K1 | |
维生素 B1 | |
维生素 B2 | |
维生素 B6 | |
维生素 B12 | |
叶酸 | |
泛酸 | |
生物素 | |
胆碱( 不适用未添加的产品) | |
肌醇( 不适用未添加的产品) | |
牛磺酸( 不适用未添加的产品) | |
左旋肉碱( 不适用未添加的产品) | |
钙 | |
磷 | |
碘 | |
硒(不适用未添加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 |
铁 | |
铜 | |
锌 | |
商业无菌(适用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 | |
菌落总数(不适用于添加活性菌种(好氧和兼性厌氧益生菌)的产品) | |
大肠菌群 | |
沙门氏菌 | |
阪崎肠杆菌(适用0-6个月婴儿配方食品) | |
金黄色葡萄球菌(适用婴儿配方食品) | |
硝酸盐(不适用添加蔬菜和水果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 |
亚硝酸盐 | |
铅 | |
黄曲霉毒素M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