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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注销、变更
发布时间: 2017-03-30      来源: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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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法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申请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三、申报材料

(一)名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格式为:行政区划名+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由登记管理机关发授《巴中市民间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申请的内容至少应包括该组织性质、宗旨、业务范围三个方面。

(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四)行业许可证。若是创办民办医院,必须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若是创办民办学校,必须提供《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若是开展执业培训,必须提供《执业培训许可证》。

(五)章程。以提供的示范文本为标准。

(六)验资报告。以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

(七)场地证明。应出具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也可提供场地租赁的合同等证明材料。

(八)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和执业人员情况。

(九)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十)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审查:市民政局,由行政审批科具体办理;

(三)批准: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

(四)发证:备案材料齐备后发给证书。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流程]

市人民政府政务 不合格 不予受理或出具《一次性告

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初审---------------- 知通知书》,告知补正的材料

|

局行政审批科办理

承办时间:25个工作日

分管领导审核

(出具《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分管领导签批)

承办时间:5个工作日

主要领导签批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民政窗口送达批文

备案

(相关备案资料核定→分管领导签批)

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民政窗口送达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一、法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申请条件

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

三、申报材料

(一)名称变更登记:1.变更申请书;2.通过的会议纪要;3.新修改的章程草案;4.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住所变更登记:1.变更申请书;2.通过的会议纪要;3.新住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4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登记:1.变更申请书;2.通过的会议纪要;3.新修改的章程草案;4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1.变更申请书;2.通过的会议纪要;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4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1.变更申请书;2.通过的会议纪要;3.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4新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办理以上事项的变更登记时,还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审查:市民政局,由行政审批科具体办理;

(三)发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流程]

市人民政府政务 不合格 不予受理或出具《一次性告

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初审---------------- 知通知书》,告知补正的材料

|

局行政审批科办理

承办时间:17个工作日

分管领导签批

承办时间:1个工作日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民政窗口送达批文

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民政窗口收回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一、法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

三、申报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决定注销登记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三)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

(四)清算报告书;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审查:市民政局,由行政审批科具体办理;

(三)批准: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清算结束后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理流程]

市人民政府政务 不合格 不予受理或出具《一次性告

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初审---------------- 知通知书》,告知补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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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行政审批科办理

承办时间:14个工作日

分管领导审核

承办时间:1个工作日

主要领导签批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民政窗口送达批文

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民政窗口收回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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