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2月1日起,我省开始实施水资源税扩大改革试点,广元加强了基础信息的整理、对接工作,按照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对涉及水资源税征收的企业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税政政策宣传和纳税申报辅导。水资源税开征后的第一个征期结束后,再次深入企业实地调研,分析企业水资源税费负担变化情况,纳税人申报入库情况,梳理历史遗留问题,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广元市水资源税征收总体情况
广元市现有218户水资源税纳税人,2016年实缴水资源费1558万元。其中:城镇公共供水123户;水力发电51户;其他39户。重点企业主要有四川紫兰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唐四川川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上石盘电航枢纽建设部、广元首创水务有限公司、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等。通过对各单位所属期2017年12月入库水资源税的查询分析,目前已征收入库税款284万元。广元国际大酒店等因为属于季节性用水,零申报。
按照入库税额划分,排名前三的为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申报缴纳水资源税107万元,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宝珠寺水力发电厂申报缴纳水资源税62万元,广元首创水务有限公司申报缴纳水资源税19万元。
具体情况见下表:
纳税人 |
征收品目 |
所属期 |
计税依据(度) |
税率(%) |
实缴金额(元) |
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地表水水资源税 |
2017年12月 |
213468413 |
0.005 |
1067342.07 |
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宝珠寺水力发电厂 |
地表水水资源税 |
2017年12月 |
123287820 |
0.005 |
616439.1 |
广元首创水务有限公司 |
地表水水资源税 |
2017年12月 |
2343787.6 |
0.08 |
187503.01 |
二、水资源税企业税负变化情况
(一)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宝珠寺水力发电厂
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宝珠寺水力发电厂2016年、2017年水资源费如下表:
1.宝珠寺电站水资源税按发电量缴纳,与水资源费缴纳基数一样,标准不变。全年缴纳数根据发电情况变化,无特殊变化。
项目 |
经营用水 |
南院生活区自备井取水 |
合计 |
|||
所属期 |
2017年1-12月 |
2016年1-12月 |
2017年1-12月 |
2016年1-12月 |
2017年1-12月 |
2016年1-12月 |
发电量(千瓦时) |
1850089 |
1310000.14 |
16.14 |
26.8 |
1850105.14 |
1310026.94 |
应缴水资源费(万元) |
471.93 |
655 |
0.16 |
0.4 |
472.09 |
655.4 |
实缴水资源费(万元) |
471.93 |
655 |
0.16 |
0.4 |
472.09 |
655.4 |
2.宝珠寺南苑自备井生活取水证:取水(川元利)字〔2013〕第00042号,有效期限从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年取水计划15万立方米,至2018年1月未办理新的取水证。由于2017年三供一业中供水将分离移交,与水务局说明情况后,同意关闭自备井取水,至移交完成前不会开启,故2018年宝珠寺生活取水自备井无应缴水资源税。
(二)零八一电子集团四川天源机械有限公司
零八一电子集团四川天源机械有限公司是六十年代中期组建的081军工系统的配套企业之一,是生产炮瞄雷达天线、机壳和机柜的专业厂,该公司于2008年4月按照市委、市政府公司化改造要求,更名为零八一电子集团四川天源机械有限公司。由于公司属于三线军工企业,位于城乡结合部,生产、生活用水一直使用公司自备水源,从九十年代开始在水务局缴纳水资源管理费,年平均用水量为30万吨左右,向水务局缴纳水资源费按0.15元/吨。但由于历史原因,该公司一直向附近周边村社村民免费供水,供水量占取水量的1/3多,市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减轻企业负担,在缴纳水资源费时合理扣除转供村民部分,每年实际缴纳水资源费2.3万多元。本次“费改税”后,按0.17元/吨缴纳水资源税,年缴纳水资源税5万余元。
(三)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现有取水口2处,分别为:城北水厂(取水地点:蜀门北路三段,取水许可证编号:取水(川元直)字〔2016〕第006号);大口井(取水地点:上西川港汽车城外嘉陵江右岸,取水许可证编号:取水(川元直)字〔2016〕第007号),2处的取水用途均为城镇生活取水(自来水),水源类型均为地表水。城北水厂为该公司的应急井,现由广元首创水务有限公司代管,水资源税由该公司承担;大口井为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元市上西自来水有限公司)取水生产,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代为缴纳水资源税。
由于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水资源费税改,现将税改前后数据做如下对比分析(以2017年收取的水资源费为例进行对比分析):
2017年1-11月该公司收取水资源费(含城北水厂、西湾水厂)共2,633,845.20万元,12月收取不征税自来水费(含城北水厂、西湾水厂)共422,670.33万元。2017年12月城北水厂取水77511m,应纳水资源税5,456.77元(公式:77511*(1-12%)*0.08),收取的不征税自来水费6,328.69元(公式:77511*(1-31.96%)*0.12)(注:31.96%为2017年广元市供排水有限公司的产销差率,0.12为平均不征税自来水费单价)。2017年12月大口井取水76821m,应纳水资源税5,408.20元(公式:76821*(1-12%)*0.08),收取的不征税自来水费6,317.45元(公式:76821*(1-31.47%)*0.12)(注:31.47%为2017年上西公司产销差率,0.12为平均不征税自来水费单价)。
(四)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元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广元市西湾水厂项目PPP模式特许经营权协议》第9条9.1.2约定“特许经营权期内,与原水有关的水资源费由甲方指定市供排水公司进行代收代付,乙方无需承担任何水资源费”。西湾水厂的水资源费从2016年2月1日(移交首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至2017年11月底均由市供排水公司缴纳。2018年1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工作,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由取水单位按照取水量缴纳水资源税,销售单位向用户收取水资源税,原则上不增加用户和企业负担。
(五)广元国际大酒店
为了倡导高效节能的环保理念,采用清洁、经济的能源方式,广元国际大酒店于2010年经过多方论证和勘测,使用地源热泵工作原理(仅利用冷量),采用完全回灌的地源热泵工作方式,进行了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改造。
由取水井用水泵抽取井水作为冷源,通过板式换热器进行冷量交换,再由管道泵加压经管道完全回灌至回灌井内。整个运行从取水井取出至回灌井,过程约为2分钟,在封闭管道内运行,不消耗水也不污染水。现该公司有取水井2口(一备一用),设计流量110m/h;回灌井1口,设计流量160m/h。该公司的地下水使用存在明显的季节性,主要用水时间为5-10月份,其他月份不会取用水,因此为零申报。
“费改税”前,该公司2017年用水量21万立方米,按单价0.1元/立方米计算,年缴纳水资源费2.1万元。“费改税”后,如按2017年用水量及目前核定的税率2.75元/立方米计算,年缴纳水资源税58万元,企业税负为原来的27倍多。
三、水资源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在本次实地调研中,我们发现企业在水资源税申报缴纳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老的国有企业,由于历史原因一直使用自备水源,在生产经营用水之外还向周边村民供水,且供水量较大。在未实行费改税前,政府考虑实际情况,为企业减免了为周边居民供水的支出,但在费改税后,暂无相应条款可以为企业减免税负,增加了企业社会负担。希望上级税务机关能考虑支援三线建设的老牌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
二是地源热泵企业征收水资源税存在异议。完全回灌的地源热泵工作方式是通过板式换热器进行冷量交换,再由管道泵加压经管道完全回灌至回灌井内。整个运行从取水井取出至回灌井,均在封闭管道内运行,不消耗水也不污染水,但对采用这种工作方式的取用水企业仍征收水资源税,企业对此存在异议。如,广元国际大酒店取用地下水用于夏季中央空调降温,该取用水属于循环用水,基本不消耗不污染水资源,但在征收水资源税时,按照“地源热泵使用者”取水用户0.05元/立法米征收水资源税,企业认为税负较重。建议国家层面组织相关调研,合理确定税额标准。
三是政策执行中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的标准,省财政厅、水利厅、地税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也进行了更细致的明确,有利于基层操作。但对于未达到供水规模和供水人口标准的农村集中用水是否免征水资源税,未明确。现行办法下,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考虑了12%合理损耗,但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量未考虑合理损耗,农村供水成本相对较高,建议考虑扣除一定的合理损耗。
四是国有和原市属煤炭企业开采年限较长,多年采掘下山煤,部分已掘至海拔零水平,常年不间断排水,从未交过水资源费,水行政部门也没有安装任何计量设施,开征水资源税企业负担加重,可能阻力较大。建议针对困难企业,是否授权省级税务机关予以减免。
五是对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潜在纳税人如何有效征管。现行水资源税管理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等文件,均未对未办税取用水户是否征收水资源税作明确规定。在实际征管中,部分企业旧证过期,处于换证阶段取水许可证迟迟未办理但仍然取用水,给水资源税征收带来一定难度。部分纳税人长期取用水,却未获得水务部门的取水许可,地税部门未对其征收水资源税,对税收秩序的规范稳定存在潜在风险。作为基层执法部门,建议上级部门能对未办证的纳税人如何征收水资源税予以明确规定,增强税务执法刚性。
四、水资源税开征社会效益明显
通过水资源税首个征期的税款征收情况来看,水资源税的开征对于一般的纳税人来说并未加重企业的成本负担,与“费改税”前税负基本持平,同时费改税还进一步规范了财税体制,规范了税费管理。但对于部分特殊行业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来说,却增加了他们的纳税负担。这部分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政府可以协调减免部分水资源费,但“费改税”后,不符合免征规定的水资源税将无法再进行减免,事实上加重了企业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