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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四批 2018年11月13日)
发布时间: 2018-11-13      来源: 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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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广元市人民政府(盖章)                                                                                                     (第四批  20181113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X510000201811060044

广元市盘龙镇南山村4组 村民房屋位于垃圾焚烧发电场、垃圾填埋场、医废处理中心附近,垃圾堆积、发电和医疗焚烧垃圾散发出的刺鼻浓烟气味和噪音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生产生活及身体健康,例如村民经常流鼻血、流牙血。村民房屋距离垃圾发电厂和一期垃圾填埋场300米,距离二期垃圾填埋场520米,距离医疗焚烧垃圾场500多米,位于上风口,其中电厂倒垃圾坑子和厌氧池都朝向村民房屋方向,臭味刺鼻,一期和二期搬迁工程没有管我们,国家环保总局和发改委规定垃圾发电厂安全防护距离300米,医疗垃圾焚烧安全防护800米,广元政府没有按国家规定,希望政府出面协调我们的搬迁问题。

广元市

大气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1、信访举报广元市盘龙镇南山村4组村民房屋位于垃圾焚烧发电场、垃圾填埋场、医废处理中心附近,垃圾堆积问题,不属实。

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填埋场一期)、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二期工程项目、广元博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位于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盘龙镇南山村三组,南山村四组位于垃圾发电厂东南面山坡上。2017年初,生活垃圾填埋场一、二期均已经覆土、覆膜封场,市城区及周边地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全部运至广元博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焚烧发电厂进行焚烧。医废处置中心的医疗废物经过处理后,进入垃圾填埋场内医疗废物填埋点进行填埋,未乱堆积。

2、信访举报发电和医疗焚烧垃圾散发出的刺鼻浓烟气味和噪音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生产生活及身体健康,例如村民经常流鼻血、流牙血问题,不属实。

投诉反映的发电厂为广元博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建设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经调阅广元市环保局日常对该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报告,废气各项指标均达标。116日,广元市环保局对该企业废气、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结果反映各项指标均达标,烟气黑度<1级。

投诉反映的医疗焚烧垃圾为广元市医废处置中心,医废处置中心的处理工艺为进料+高温蒸汽处理+二次破碎,高温蒸汽处理锅排出的废气,通过系统自带的废气处理单元(喷淋洗涤脱臭+高效过滤膜)处理后排放,未进行焚烧。201412月,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川环监验字〔2014〕第085号)显示项目各项监测指标均达标。20141230日,广元市医疗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通过了原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川环验〔2014219

群众反映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医废处置中心对其身体健康的影响,导致村民经常流鼻血、流牙血的情况,目前,尚无事实依据证明,也无相关鉴定支撑,如村民能提供相关卫生部门出具的其流鼻血、流牙血情况确因发电厂和医废处置中心所致的证据材料,将由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报市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信访举报村民房屋距离垃圾发电厂和一期垃圾填埋场300米,距离二期垃圾填埋场520米,距离医疗焚烧垃圾场500多米问题,不属实。

投诉反映的垃圾发电厂为广元博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建设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川环审批〔2014126号)第二条第(五)点:报告书根据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及相关规范要求,确定在生产中心和渗滤液处理站边界外分别设置300m环境防护距离。第二条第(六)点:务必在试运行前,严格按《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农户的搬迁说明和承诺》(广利府函〔2013191号)中的承诺事项,配合当地政府完成本项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内所有农户(该范围内分布有312人)的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经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确认,项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内的312人已于201410月全部拆迁安置完毕,项目20155月开工建设时,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无住户。200241日,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编制的《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取得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的批复川环发〔2002125,报告书确定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0米,经与利州区盘龙镇人民政府核实,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一期)防护距离500米范围内有张开兴、张礼军两户共7人,已于2003年完成搬迁。投诉反映的医疗焚烧垃圾场为广元市医废处置中心。2006427日,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元市医疗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川环建函〔2006191号)第一条第(七)点:积极配合广元市政府在承诺期限内完成8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现有住户的搬迁,经与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核实,广元市医废处置中心8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6户村民已于20149月全部搬迁完毕(广利府函〔2014170号)。201412月,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川环监验字〔2014〕第085号)中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建筑物检查情况:该项目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完成了卫生防护距离内农户的搬迁安置20141230日,广元市医疗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通过了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川环验〔2014219

依据20101116日,广元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广环办函〔2010320号)第二条第(五)点:要求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的政策和规定,积极稳妥的做好本项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46户居民的拆迁安置工作2017年省环保督察期间,利州区环卫局给盘龙镇政府来函请求拆迁安置垃圾填埋场二期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44户农房,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于20179月底前完成了9户农房的拆迁倒房,后因拆迁资金不到位而暂停。今年6月,市政府协调解决了资金后,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再次启动拆迁工作。目前剩余35户已完成搬家,并倒房26户,计划于11月底全部倒房。至此,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二期工程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全面完成搬迁任务。。

4、信访举报位于上风口,其中电厂倒垃圾坑子和厌氧池都朝向村民房屋方向,臭味刺鼻问题,属实。

经工作组实地走访调查,投诉反映的臭味主要是广元博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电厂)渗滤液处理站沉淀池产生,渗滤液经过厌氧池处理后,其上部污水自流至沉淀池(按照渗滤液处理传统设计方案,沉淀池无需密封),将大颗粒沉淀物进行沉淀后进入生化系统处理,厌氧出水带有少量的沼气和臭气。为此,广元博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已于2018117日制定了渗滤液处理站沉淀池沼气臭气治理方案,施工技术方案编制及论证完成时间20181120日,施工计划完成时间20181230日。

5、信访举报一期和二期搬迁工程没有管我们,国家环保总局和发改委规定垃圾发电厂安全防护距离300米,医疗垃圾焚烧安全防护800米,广元政府没有按国家规定,希望政府出面协调我们的搬迁问题问题,不属实。

根据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一期和二期、广元博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及广元市医废处置中心项目的环评及批复确定的防护距离分别为500米、500米、300米、800米,防护距离的确定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目前根据环保部门和业主单位保留的可以查证的相关佐证资料证实填埋场一期500米防护距离、垃圾焚烧发电厂300米防护距离、医废处置中心800米防护距离范围内居民均已搬迁安置完毕。目前垃圾填埋场二期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农房正在搬迁中,计划本月底全部完成。"

属实

(一)关于南山四组村民希望政府出面协调其搬迁的问题。

责任领导:梁广生,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责任单位: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环保局;责任人:周翼,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环保局局长。

由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环保局对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一期和二期、广元博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建设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及广元市医废处置中心项目的环评及批复确定的环境防护距离再次进行专业测量,提供测量技术报告,如在卫生防护距离内确实还有应予搬迁农户,由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书面上报市政府研究解决。(完成时限:20181130日前完成)

(二)关于臭味刺鼻的问题。

责任领导:梁培利,利州区政府副区长;责任单位:广元市利州区环卫局;责任人:利州区环卫局副局长雷明华。

广元博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制定渗滤液处理站沉淀池沼气臭气治理方案并推进实施。(完成时限: 20181230日前完成)

(三)关于群众工作的问题。

责任领导:宁国,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公安分局局长;责任单位: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任人:阳震,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综治办主任。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南山村四组村民进行回访,召开座谈会,对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相关知识进行普及和讲解,对群众诉求合理的依法解决到位,对诉求不合理的宣传解释到位,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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