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四川省广元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七批 2018年11月17日) » 详情
四川省广元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七批 2018年11月17日)
发布时间: 2018-11-18      来源: 市环保局
【字号:
打印

四川省广元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广元市人民政府(盖章)                                                                                                                                          (第七批  20181117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1

X510000201811090004

广元市苍溪县东青镇东光村6组 村民反映6组的养猪场粪水直接排到向家湾,未经任何处理,臭气熏天;东光村养儿坪养鸡场也是臭气熏天,苍蝇乱飞,恳请严查严处。

广元市

水、大气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1.关于投诉反映东青镇东光村6组养猪场粪水直接排到向家湾,未经任何处理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苍溪县东青镇东青畜牧养殖园区内的两家养殖场(户)的圈舍均严格按照生猪标准化圈舍建设技术要求和粪污处理技术要求建设、使用,严格实行雨污分离、粪尿分离,粪污处理设施建设齐全并正常联网使用,产生的粪污均能得到有效处理和利用。两家养殖场(户)干粪经堆集发酵、尿液经厌氧发酵后,部分用于两家养殖场(户)内10亩蔬菜灌溉消纳,剩余部分免费送给东青镇东光村二组寇彦德、五组杜高华、东利村二组寇永桃、东高村四组寇培德共115亩庄稼、果园、中药材园等灌溉消纳(均为口头协议)以及东光村六组向发均和附近的村民用于106.5亩庄稼、果园、蔬菜灌溉消纳(签订书面协议),实行种养结合,循环利用。经查阅相关台账,2018年至今两场(户)消纳利用干粪220吨,污水320立方米。调查组对两家养殖场(户)进行现场查看,环境卫生良好,未发现粪污排放口和粪污排放痕迹;园区周边山坡、林草地、庄稼、沟渠及园区下方余家沟(大堰盖沟)等点位均未发现粪污排放痕迹。20181111日,在县纪委监委、群众代表监督下,苍溪县环保局对两家养殖场(户)共用沼气池下方约800米处余家沟大堰盖沟和约600米处水沟水体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水质标准,氨氮达到Ⅱ类水质标准,总磷指数达到Ⅲ类水质标准,水体水质整体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

2.关于投诉反映东青镇东光村6组养猪场臭气熏天问题,属实。

经调查,苍溪县东青镇东青畜牧养殖园区内的两家养殖场,粪污处理区臭味较浓烈,饲养区有臭味;对两家养殖场(户)距离最近的10户农户(其中6户常年不在家,距离400—500米)逐户进行走访座谈,4户农户(陈从碧、范朝贵、向中江、向发均)均表示平时(春秋冬季)没有闻到臭味,在夏天天气炎热、吹风时或即将下雨时,能闻到臭味,但能够承受,并一致认为未对他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调查组通过现场核查并走访当地农户,证实产生臭气的主要原因是两家养殖场(户)未及时收集清理粪便、堆集发酵间未有效封闭、发酵后的干粪未及时还田利用并翻耕等。

3.关于投诉人反映东青镇东光村6组,养儿坪鸡场也是臭气熏天,苍蝇乱飞问题,属实。

经调查,四川省轩彦农牧有限公司产生的鸡粪通过输送带输入粪污发酵反应器进行发酵处理后,堆集到干粪堆集间用于生产有机肥,有机肥出售给苍溪县陵江供销社、农业园区用于灌溉果园、中药材园。调查组一行在鸡场饲养区,未发现臭味,有少数苍蝇;粪污处理区,有一定臭味,苍蝇有增加;在鸡粪堆集间及周围,臭味较浓烈,苍蝇较多;在距离鸡场场界400—500米现场未发现臭味和苍蝇;经走访距离养鸡场400—500米的3户农户贾太菊、范绍平、寇晓刚,均表示平时(春秋冬季)没有闻到臭味,有少数苍蝇,但在夏天天气炎热、吹风时或即将下雨时,能闻到臭味,但能够承受,并一致认为未对他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调查组通过现场核查和走访,证实产生臭气和苍蝇的主要原因是:鸡场粪污发酵反应器处理鸡粪时未对排放气体进行有效处理、鸡粪堆集发酵间堆集的鸡粪数量过多时间过长且未进行有效封闭、鸡粪未及时转运到粪污发酵反应器处理等。

证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向发均13618125990,陈从碧13108409227,范朝贵15983937883,贾太菊15181369302,范绍平15282061583,寇晓刚15181396825,向中江15883930116

属实

责任领导:苍溪县政府副县长谢龙飞。

责任单位:苍溪县农业局、苍溪县环保局、苍溪县东青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苍溪县农业局局长范毅邦,苍溪县环保局局长杨文生,苍溪县东青镇镇长何勇。                               关于投诉反映广元市苍溪县东青镇东光村6组,村民反映6组的养猪场粪水直接排到向家湾,未经任何处理,臭气熏天;东光村养儿坪鸡场也是臭气熏天,苍蝇乱飞问题。东青畜牧养殖园区整改内容:切实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尽量将臭气影响降到最低。整改措施:一是每天及时清理圈舍内产生的干粪,并及时统一收集到干粪堆集发酵间,严禁将干粪随意堆集在圈舍外。二是对干粪堆集发酵间采用厚薄膜、卷帘、篷布等进行封闭。三是及时将尿液污水统一收集到沼气池进行厌氧发酵。四是及时将堆集发酵后的粪便还田利用,并及时翻耕。(整改完成时限:20181231日前完成)

四川省轩彦农牧有限公司整改内容:切实加强蛋鸡养殖污染防治,尽量将臭气影响降到最低,有效杀灭蚊蝇。整改措施:一是配套安装一套除臭喷淋塔,提升排放气体中氨气的吸收率,有效降低臭味。二是全面覆盖有机肥生产原料,外围采用黑纱网全面遮蔽。三是及时收集清理圈舍内产生的和干粪堆集间堆集的鸡粪,做到日产日清。四是定期及时对粪污处理区、饲养区、养殖场内外环境喷洒消灭蚊蝇药物。(整改完成时限:2019331日前完成)

2

X510000201811090047

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江南村 向家坪页岩矿产产权竞卖将破坏当地生态环境:1、苍溪县砖瓦厂过剩,新建砖厂不符合产业调整和大气生态环境保护;2、苍溪县国土资源局和县经信局不执行国家规范性文件对向家坪新设定页岩矿权进行拍卖,一旦出让,开采页岩,将破坏生态环境和大气环境。

广元市

生态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1.关于信访反映苍溪县砖瓦厂过剩、新建砖厂不符合产业调整和大气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20173月,根据苍溪县第十七届人代会第二次会议第36在河西片规划修建大型页岩砖厂的代表议案,县国土资源局初步选址,在河西片区新设陵江镇向家坪页岩矿,并书面征求县发改、环保、住建、安监、经信、交通、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和陵江镇同意,陵江镇江南村向家坪页岩矿被纳入苍溪县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20171117日,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元市朝天区等7个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川国土资函〔2017629号)批准,要求认真组织实施。201827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纳入广元市县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开采区块的通知》将该宗采矿权纳入新设区块。

综上所述,反映苍溪砖厂过剩、新建砖厂不符合产业调整和大气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不属实。

2.关于信访反映苍溪县国土资源局和县经信局不执行国家规范性文件对向家坪新设定页岩矿权进行拍卖,一旦出让,开采页岩,将破坏环境和大气污染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按照苍溪县第三轮矿产规划批准文件要求,为缓解全县脱贫攻坚对页岩砖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2018426日苍溪县土地及矿产管理委员会议定,同意出让陵江镇江南村向家坪页岩矿采矿权;按照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规定,201853日,苍溪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挂牌出让该采矿权,并在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开挂牌相关5宗新设页岩矿采矿权出让公告,同年613日挂牌出让了该宗矿权,但竞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价款,苍溪县收回了该宗采矿权。

20181012日十七届苍溪县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决定,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在1031日前完成该宗采矿权挂网,现已重新挂牌出让,并已在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截至目前尚未有竞买人取得该采矿权,且该矿山未进行开发利用,也未建厂,仍处于原状,没有破坏环境和大气污染。

苍溪县国土资源局、苍溪县经信局依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坚决遏制烧结砖瓦行业产能盲目扩张的通知》(川经信冶建〔2018106号)各市(州)、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要加强烧结砖瓦行业的项目管理,在2020年底前不得以任何名义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国土、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供应、环评审批等相关业务,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须制定产能减量化置换方案,用于建设项目的置换产能必须是合法合规、手续齐全的产能,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不能用于置换,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产能,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必须关停拆除退出。成都经济区8市按照1.5∶1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其他地区按照1.25∶1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之规定,在2018530日《苍溪县5宗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挂牌补充通知》中明确,申请业主若没有符合产能规划的置换产能,取得采矿权的竞得人不能建页岩砖厂;请竞买人自行确定是否继续竞买采矿权,若不参与竞买,在挂牌阶段退还保证金。同时,在111日挂牌文件中明确了竞买人需具备产能置换条件、拟建项目要符合国家产能政策等要求。

综上所述,反映苍溪县国土资源局和县经信局不执行国家规范性文件对向家坪新设定页岩矿权进行拍卖,一旦出让,开采页岩,将破坏环境和大气污染的问题不属实。

不属实

责任领导:苍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尹国剑。             

责任单位:苍溪县国土资源局、苍溪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苍溪县环保局。

责任人:苍溪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陶书奎,苍溪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阳军,苍溪县环保局局长杨文生。关于“不符合产业调整和大气生态环境保护,不执行国家规范性文件对页岩矿权进行拍卖,将破坏环境和大气污染”问题。

一是严格执行国家产能政策,加强监督管理。二是新设采矿权依法实行公开招拍挂。三是新建页岩砖厂及矿山开采必须执行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四是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群众工作。(长期坚持)

3

X510000201811090053

广元市剑阁县:   西成铁路客运专线(剑阁段)仙女岩隧道,20136月爆破作业产生振动,山体裂隙水体被污染并渗透进剑阁县仙泉水生动物繁殖有限公司大鲵驯繁场洞内,同时隧道施工废渣和水泥搅站废水倾倒入河内,导致水质重度污染,公司大鲵死亡。该公司委托广元市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发现悬浮物超标。

广元市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1.关于信访反映的广元市剑阁县西成铁路客运专线(剑阁段)仙女岩隧道,20136月爆破作业产生震动,山体裂隙水体被污染并参透进剑阁仙泉公司大鲵驯繁场洞口问题,不属实。

剑阁仙泉公司201111月与陕西湑水生物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艾明才在甲方购买亲本大鲵105尾,其中,雌亲本大鲵60尾,雄亲本大鲵45尾,共计332.4斤,单价2800/斤,共计货款930600元,分两次付清,乙方所购买的大鲵在甲方养殖基地暂养一年,并在甲方基地学习掌握大鲵繁殖技术,繁殖幼鲵乙方占60%,暂养期满后乙方自行从甲方繁育基地运回大鲵及幼鲵。该公司将购买的亲本大鲵、繁殖的幼鲵投放在剑阁县上寺乡猫儿村五组陈家河上游废弃的煤矿洞穴中隔离饲养,距四川路桥公司承建的西成铁路仙女岩隧道出口垂直距离360米。20111223日、20121月,该公司向剑阁县上寺乡人民政府、上寺乡猫儿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修建仙女岩漫水拦河堰水利工程,开发利用仙女洞和再建拦河堰项目。乡、村均同意修建,修建的拦河堰为水闸调控式拦河堰,但该水利工程未经县水务局审批同意。目前该公司已不再从事大鲵养殖,原养殖场地现已废弃。

四川路桥公司在仙女岩隧道施工期间采取控制性施工爆破方案,按控制性爆破振动幅度不超过200米。仙女岩隧道施工过程中聘请了第三方机构进行控制性爆破技术指导,限制专人爆破,控制爆破技术,并开展爆破地表震动效应监测,就爆破震动数据适时进行监测分析,工程施工中的爆破、震动、噪声不会对200米以外的水生动物产生任何影响。二是西成铁路客运专线仙女岩施工,桥梁中柱冲孔采取新建沉浆池统一固化凝固,实行河床浇筑混凝土加固、河底局部硬化,沿河边道路全部硬化,不污染河道。通过现场实地丈量核实仙女岩下方河道至河沟大鲵养殖洞口距离400米,大鲵洞口与河床底部垂直距离为2.6米,河床水位不会侵入洞口大鲵养殖洞口内。

20141020日,剑阁仙泉公司法人艾明才,以西成铁路客运专线仙女岩施工爆破及噪声污染为由,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赔偿损失,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7日开庭审理,作出《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广民初字第138号)以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驳回诉讼请求;艾明才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928日,作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民终897号)再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作出终审判决的决定。艾明才不服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628日,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038号),以剑阁仙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剑阁仙泉公司的再审申请。

2.关于信访反映隧道施工废渣和水泥搅拌废水倾倒入河内,导致水质重度污染,公司大鲵死亡,该公司委托广元市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发现悬浮物超标问题,不属实。

经法院裁决认定:20121120日在四川路桥公司施工前,剑阁仙泉公司委托剑阁县疾控中心,剑阁县卫生监测检验中心对剑阁仙泉公司所在地的山泉水进行检测结果评价,不符合要求。2014430日,广元市环境监测站对剑阁仙泉公司饲养大鲵的水样进行监测结果为:超过正常值。20143月剑阁仙泉公司委托相关部门对河道的水质作出监测报告,水质不符合要求,相应的监测含量无较大差异,反而证明四川路桥公司施工行为未对河道造成污染。由于提及的监测报告时间较长且已作为证据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保存,无法提供。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民终897号)裁定:四川路桥公司的施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与剑阁县仙泉水生动物公司驯养的大鲵繁殖能力下降、死亡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四川路桥公司对剑阁县仙泉水生动物公司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属实

责任领导:剑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张晓军。             

责任单位:苍溪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苍溪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党委书记梁丽明,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上寺乡人民政府乡长李茂平。

(一)全面落实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

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强化交通领域行业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监管责任,督促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的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在建项目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维护绿水青山自然和谐。(完成时间:常态化开展)

(二)强化河道环境监管。

严格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上寺乡政府负责加强河道维护,及沿河水泥路路面管理,以乡村振兴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完成时间:常态化开展)

4

D510000201811090026

20176月广元市利州区环保局以中央环保督察组即将进驻四川为由,对广元市戴中页岩砖厂强制实施断电,导致该厂一直停产到现在。该厂是08年地震后,响应利州区灾后重建政策投资建设的,没有取得环评手续。20176月利州区环保局到厂检查后向该厂提出了11条整改要求,但是整改时间只有几天,又不恢复供电,导致信访人错过整改时间,停产至今。如今其他砖厂在督察组走后都陆续恢复生产,该厂却一直被断电停厂。信访人一直都在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是没有得到回复,为什么停厂也不知道具体原因。认为利州区环保局执法不公,在提出了整改要求后又不恢复供电以便整改,希望督查组调查处理。

广元市

其他污染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1.关于反映广元市利州区环保局以中央环保督察组即将进驻四川为由,对广元市戴中页岩砖厂强制实施断电,导致该厂一直停产到现在问题,不属实。

广元市戴中页岩砖厂2009年建成投产,为22门轮窑生产工艺,一直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0155月,接群众举报,区环保局对广元市戴中页岩砖厂未批先建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5629日调查终结,形成初步处罚意见。201510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川办发〔201590号),明确201511日以前已正式投产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作为已有项目,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并提出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的总体要求。按照方案要求,该企业于20096月建成并投产,允许其整顿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中止。201667日,利州区环保局将该企业纳入利州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名单。20155月至20176月,长达两年时间,该企业未按环保要求办理环评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也未建成。201773日,利州区环保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生产。依据原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对环境违法违规散乱污企业实施强制停电措施的通知》(川环发〔201728号)精神,721日,利州区环保局函告利州区经科信局《关于商请对广元市利州区戴中页岩砖厂断电的函》(广利环函〔201786号),商请对广元市戴中页岩砖厂实施断电措施。2017728日,利州区经科信局致函国网广元供电公司,要求730日之前对该厂实施强制停电。201782日,国网广元供电公司对广元市戴中页岩砖厂实施断电。广元市戴中页岩砖厂未在规定时限内完善备案,区环保局依据相关规定函告区经科信局要求采取断电措施,是正常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关于反映该厂是08年地震后,响应利州区灾后重建政策投资建设的,没有取得环评手续问题,属实。

因广元市为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重灾区,为加快推进灾后恢复重建,按照灾后重建相关政策,允许部分建材生产企业边建边批先建后批201511日,新环保法实施后,该企业仍未取得环评手续。20155月,接群众举报,区环保局对广元市戴中页岩砖厂未批先建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5629日调查终结,形成初步处罚意见。根据2015102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川办发〔201590号)精神,将该企业纳入利州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名录,整顿措施为完善备案,行政处罚程序中止。但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范整顿,至今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3.关于反映“20176月利州区环保局到厂检查后向该厂提出了11条整改要求,但是整改时间只有几天,又不恢复供电,导致信访人错过整改时间,停产至今的问题,不属实。

2016年全区开展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以来,利州区环保局多次组织相关企业业主召开工作推进会(20161019日、20161125日、2017425日、2017517日)。会上都明确提出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督促企业加快整顿规范进度,广元市戴中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姚戴中的妻子左静每次都参加了会议。2017621日,区环保局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广元市戴中页岩砖厂整改情况,发现该厂仍然存在11个方面的问题,虽然距离《广元市利州区环境保护大整改责任分工方案》(广利委办〔201722号)规定的整改期限(2017630日)仅剩几天,但从要求整改至201782日断电之日,企业前后有近两年时间进行整改。

4.关于反映其他砖厂在督察组走后都陆续恢复生产,该厂却一直被断电停厂问题,不属实。

2016年起,利州区开展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在产砖瓦生产企业仅有广元市戴中页岩砖厂未办理环评手续,故将其纳入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名单。利州区辖区范围内其余页岩砖厂均按照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处于生产中。广元市戴中页岩砖厂未在《广元市利州区环境保护大整改责任分工方案》(广利委办〔201722号)规定的整改期限(2017630日))内完善备案,区环保局依据相关规定函告区经科信局要求采取断电措施,是正常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5.关于反映信访人一直都在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是没有得到回复,为什么停厂也不知道具体原因问题,不属实。

2018518日,广元市戴中页岩砖厂向市委书记信箱反映情况,请求相关部门给予办理手续,以便恢复生产。根据2018524日市政府召开的全市砂石砖瓦供应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2018525日,区政府副区长杜剑组织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经科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回龙河街道以及广元市戴中砖厂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会商研究戴中砖厂相关诉求处理事项。会议议定,一是由利州区经科信局请示广元市经信委,是否可自即日起给予广元市戴中页岩砖厂2年的延缓淘汰落后期限,广元市戴中页岩砖厂按政策规定上齐所有环保设施,并经环保部门验收达标后,利州区经科信局根据环保部门意见恢复供电。同时,广元市戴中页岩砖厂也做出书面承诺,如有政策变化,需立即关停的必须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关停。二是利州区环保局请示广元市环保局可否办理临时环保手续,允许其完善临时备案。2018528日,利州区经科信局向广元市经信委呈报《关于广元市戴中页岩砖厂请求恢复生产保障砖瓦供应的请示》。广元市经信委于611日作出批复:建议按国家产业政策及《广元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污染防治项目2018年实施方案》(广府办函〔201852号)执行。2018528日,利州区环保局向广元市环保局呈报《关于广元市戴中页岩砖厂相关环保问题的请示》(广利环〔201830号),请示:广元市戴中页岩砖厂拟按环保要求完成整改,并重启办理环评手续或备案。2018619日,广元市环保局回复《关于广元市戴中页岩砖厂有关环保问题的复函》(广环办函〔2018132号),要求按照《广元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污染防治项目2018年实施方案》(广府办函〔201852号)精神,因戴中页岩砖厂未办理环评手续、不符合产业政策、未建设除尘脱硫设施等原因应依法予以关停。

201864日,广元市戴中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姚戴中向省长信箱反映广元市戴中页岩砖厂相关环保信访问题。区环保局于201866日受理,受理告知书于67日送达姚戴中本人;2018711日,利州区环保局作出处理意见,并于713日送达姚戴中本人。2018830日,广元市戴中页岩砖厂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利州区环保局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广利环令〔2017010号)。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1015日公开审理此案,目前法院尚未判决。

6.关于反映认为利州区环保局执法不公,在提出整改要求后又不恢复供电以便整改,希望督察组调查处理的问题,不属实。

利州区纪委监委牵头对区环保局履职情况进行了调查。利州区环保局作为履行全区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2015年起,对该企业未批先建进行了立案调查,因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川办发〔201590号),行政处罚程序中止;后又启动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将该企业纳入清理整顿名单,期间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督促相关业主(含广元市戴中页岩砖厂)履行主体责任,尽快完成整顿。利州区纪委监委调查认为,利州区环保局履行了法定监管职责,不存在执法不公情况。

属实

责任领导:利州区政府副区长杜剑。                       责任单位:利州区政府、利州区经科信局,利州区环保局、利州区回龙河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利州区经科信局副局长晏兴国、利州区环保局局长谭德春、利州区环保局副局长贾安俊、利州区回龙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蒋勇。

(一)关于支持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

利州区经科信局、利州区环保局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法定职能职责。积极支持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广元市戴中页岩砖厂起诉利州区经科信局和区环保局的行政诉讼,待区法院最终判决生效后,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关于企业是否恢复生产的问题。

广元市戴中页岩砖厂是《国家产业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确的淘汰类产业,也不符合市政府关于2020年前全面淘汰市城区砖瓦生产企业的总体要求。如企业确需恢复生产,需广元市戴中页岩砖厂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步报送技术改造方案,利州区政府研判后,报市政府审批。若同意企业恢复生产,广元市戴中页岩砖厂应按照环保管理要求,扎实整改当前存在的环保问题,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完成时限:20181231日前完成)

(三)关于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的问题。

利州区回龙河街道办事处,全面分析企业目前困难和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充分利用助推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一对一的帮扶措施,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发展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完成时限:20181231日)

(四)关于提升环境监管水平的问题。

利州区环保局对此次群众信访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全面排查在环境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