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 |||||||||
事项类别 | 公开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形式 | 公开对象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
基本信息 | 机构信息 |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三定方案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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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3275592 |
机构职能 |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本部门职能 | 人事科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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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3275515 | ||
领导信息 |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标准工作照 | 人事科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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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3275515 | ||
内设机构 | 内设机构名称、负责人、办公电话等 | 人事科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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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单位 | 直属机构名称、负责人、办公电话等 | 人事科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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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3275515 | ||
人事信息 | 干部人事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 人事科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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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3275515 | |
政务动态 | 工作动态、要闻转载、通知公告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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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3275592 | ||
规划计划 | 局新制定的规划计划、统计信息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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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3275592 | ||
政策文件 | 法律、法规 | 国家有关城市管理、爱国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全省有关城市管理、爱国卫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的地方性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 政策法规科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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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3275512 |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 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有关城市管理、爱国卫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的规章 | 政策法规科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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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3275512 | ||
其他政策文件 | 有关城市管理、爱国卫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 政策法规科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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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3275512 | ||
办事服务 | 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提供办事指南涉及的表格、样表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 政策法规科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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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监督:0839-3275512
咨询:0839-557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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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政务公开 | 放管服 | 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
政策法规科、
相关科室及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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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3275512 |
财政预决算 | 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 局财务装备科 |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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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3275618 | |
“污染防治攻坚战”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信息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科、市城管执法支队办公室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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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3267382、0839-3275680 | |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及复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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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3275592 | |
重点民生领域信息公开 | 城乡垃圾治理民生实事实施方案及进展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科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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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3267382 | |
行政许可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受理时间、办理结果、联系电话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政策法规科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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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监督:0839-3275512
咨询:0839-557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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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罚;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处罚;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依照的规定改造或者重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处罚;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对擅自修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处罚;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对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对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处罚;对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的处罚;对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临时性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活动的处罚;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或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处罚;对未经批准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对机动车违规停放、临时停车的处罚;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对拒绝检查或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无固定场所);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罚;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对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的处罚;对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处罚;对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处罚;对食品摊贩未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登记的处罚(经营场所以外);对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等限养区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的处罚;对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等限养区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执法监督科 |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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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3275685 |
行政征收 | 市政管理占道费的征收 | 收费所涉办理事项名称、事项办理单位、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费用性质、收费对象、资金管理方式、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政策法规科 |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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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监督:0839-3275512
咨询:0839-557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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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拖移机动车;查封、扣押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无固定场所);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无固定场所);加处罚款;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无固定场所;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的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先行拍卖或者变卖。(无固定场所); | 行政强制决定书文号、强制名称、强制类别、强制事由、强制依据、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强制结果、强制决定日期、强制机构、强制部门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8年版)》 | 执法监督科 |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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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3275685 |
其他行政权力 |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 其他类行政权力的行使层级、事项来源、权力来源、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办理时限、运行系统、申请材料、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常见问题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政策法规科 |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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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9-3275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