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的通知 » 详情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19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字号:
打印

广住建〔2021〕)290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环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责任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商品房开发项目监管主体责任,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对不实传播房地产市场政策、市场运行情况、制造虚假热销和助推投机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销售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及时向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移交并协助依法进行查处。对投诉率高、整改不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公开曝光,强化行政措施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

二、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及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及时准确公示销售信息,规范宣传行为,所示内容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严禁采取分幢、分层或分批开盘等方式进行销售。实行商品房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已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时应持证上岗,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诱导或迫使购房人购买商品房。

三、实行不利因素告知制度

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不利因素告知制度,如小区内部和外围配电房(变电所)位置、垃圾场收集点、临时停车位、采光、通风、楼间距、日照分析报告等情况。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项目-楼栋-分户”层级梳理潜在不利因素,采用不利因素告知书、现场公示等方式告知购房业主,并把签订不利因素告知书作为合同签订必要条件。

四、实行交房报告制度

(一)商品房交付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照购房合同以及销售方案,检查使用功能、配套设施、销售宣传等是否符合规划方案、备案的施工图纸及合同约定。对商品房交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问题事项,要逐项记录并及时进行整改完善。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商品房交付前一个月,梳理交付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处置措施,制定交付方案,明确具体交付流程,准备相关资料,确定工作场所,开展交付人员培训,成立交付工作组,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预判,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及时报告,依法处置。

五、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销售公司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按规划审批及施工图如实宣传,不得以“赠送面积”“实得面积”等字样诱导购房群众,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行为,确保发布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导向性,为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