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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24      来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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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局属相关科室、单位:

《行政许可事项经办规程(试行)》已经2021年第28次局党组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8月18日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事项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省、市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条例》《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行政许可事项三集中三到位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经办,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整体要求和局党组会精神,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应坚定轻准入,重监管,严退出,全程服务,提高效率的思想,遵循你承诺、我审批,你失信、我撤销的原则,实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模式。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本级开展人社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经办。

第二章  审  批

第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应结合综窗改革工作在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申请受理窗口,应结合一网通办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授权经办人,行政许可事项自申请受理起,应实现全程网办。行政许可事项承办科室应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时限、申请材料、有效期限、收费等要素进行公示。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窗口咨询或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时,受理人要将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必要材料和告知承诺办理事宜如实告知。对经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四川广元)平台查询信用状况良好的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按第六条办理;对经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四川广元)平台查询信用状况不良或失信的申请人,按第七条办理。

第六条 按照受理审核决定发文制证的环节实施。申请人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必要材料,承诺符合许可条件、承诺期内补正容缺材料、愿意承担逾期未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造成的后果,受理人应及时受理,将必要材料及书面承诺扫描上传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由授权的审核人、决定人及时在平台上完成审批,由办结人制作规范性文书、许可证等。办结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申请人承诺期不超过15日。

第七条 按照受理审核现场查勘决定发文制证的环节实施。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受理人要及时作出处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格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格式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对受理的申请,受理人要及时将申报材料扫描上传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由授权的审核人、现场查勘负责人、决定人限期在平台上完成审批,由办结人制作规范性文书、许可证等,应逐步推广电子文书和电子证照,办结时限不超过14个工作日。

第八条 出件人要在办结时限内及时采取短信、电话等方式将办结情况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快递、邮箱、网站等多种形式将规范性文书、许可证等送达申请人;同时要将决定内容推送相关平台进行公示。出件人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许可结果(规范性文书、许可证)送达行政管理科室,对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告知承诺书也要一并送达。

第三章  监  管

第九条 行政管理科室自收到行政许可事项承办科室送达的许可结果后,应按要求对申请人从事取得许可资格后的相关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管,开展业务按期报告双随机一公开等。对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由行政管理科室在承诺期满后的60日内对申请人践诺情况进行至少1次检查。

第十条 未履行承诺的,要求其停止从事取得相关资格范围的活动并限期纠正。未提供申报材料的,要求其3个工作日内补齐申报材料,许可条件未达标的,要求其10个工作日内达标,未纠正或纠正后仍不到位的,撤销其许可决定。作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对未履行承诺被要求限期纠正的,应做好不良信用记录;对未履行承诺且限期纠正不到位和作虚假承诺的,应列为失信行为。被要求限期纠正仍不到位、作虚假承诺的申请人已从事行政许可相关活动的,由综合执法科室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确定是否行政处罚,给第三方造成不良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失信的申请人,应列为行政管理科室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失信的申请人,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诚信体系管理科室应及时衔接市级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退  出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科室应将践诺检查情况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行政许可事项承办科室,并明确是否履行承诺和作虚假承诺。行政许可事项承办科室应自收到书面通知后,对符合第十条的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撤销决定、送达申请人和行政许可事项承办科室、予以公示并告知市级相关部门。行政管理科室应根据撤销决定办理退出相关手续,维护市场公平。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应规范文书使用。受理环节、办结环节统一采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通知书,由平台自动编号。发文制证环节除国家、省有明确要求的备案、决定或批复类文书外,应采用统一格式;受理前补正通知书、受理时告知承诺书等应采用统一格式;规范性文书内容可以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经办需要变更,由受理人统一编号,编号规则:按地区及部门简称+文书类别简称+制发年度+顺序号进行编号,如广人社行许决〔202XXXX号。

第十五条 启用行政授权、公安报备的行政许可专用章并规范印章使用管理,凡行政许可事项经办规范文书均应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许可证应规范化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承办科室应按需从行政管理科室提前申领,并加盖行政章。应建立印章和许可证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应当按照司法审查有关规定,结合档案主管部门要求,规范化标准化收集、整理、装订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档案,并按规定交档案保管科室或单位保存。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办流程应一并打印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规程实施后与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附件:1.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

2.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

3.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承诺书

4.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XXX的决定通知书

5.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不同意XXX的决定通知书

6.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撤销XXX决定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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