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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广元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6-12      来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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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广元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人社办发〔2019〕97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广元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职责,抓好落实。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

2019年6月11日

广元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16〕1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18〕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18〕123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9〕2号)和《关于印发广元市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府办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创业属地原则,由创业项目或税务关系所在地负责受理、审核和贴息。在市创业小额融资担保贷款有限公司进行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项目或税务关系在县区的,由县区负责受理、审核和贴息,并纳入县区统计;税务关系在市本级的,由市本级负责审核和贴息。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认定

第三条 贷款对象。符合川财金〔2018〕36号规定的个人和小微企业。

第四条 贷款对象认定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认定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广元市境内创业(包括合伙创业或者组织起来创业),且符合政策规定人员均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范围。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认定

小微企业不单独认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和贷款条件确认。已享受市级财政金融互动小微企业贴息政策的,不得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三)第二次、第三次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认定

申请第二次、第三次创业担保贷款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履行贷款合同,在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及在展期内还清贷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展期内不得再次申请;

2.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上一次申请时带动的就业人数;

3.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营业额稳步增长,未出现亏损等不良经营现象。

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创业人员只能以同一创业项目或同一企业申请第二次、第三次创业担保贷款。市本级、各县区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根据上级财政到位贴息资金规模自行确定第二次、第三次创业担保贷款规模。

第五条 贷款资金用途。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开办经费、资金周转、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添置生产经营设备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事项支出。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分别按广府发〔2019〕2号、广府办发〔2019〕2号、川财金〔2016〕124号、川财金〔2018〕36号文件规定执行。贷款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借款人应当于贷款到期前1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同意后,可展期1次,展期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不贴息。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七条 担保基金可以委托担保机构运营,也可直接委托经办银行运营。由担保机构运营的,由担保机构负责担保;由经办银行运营的,由经办银行负责担保。

第八条 为防范贷款风险,负责担保基金运营的担保机构或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具体为: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三)创业人员(3-5人)之间自愿结合,相互担保,相互制约,并承担连带责任进行互相联保;

(四)资产抵(质)押:创业人员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或不动产权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五)对无反担保人或抵(质)押品的,可以产权、股权、保单、应收账款、商标、专利等动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

(六)按揭房、农村“三权”、资金共管账户、经营权、活体质押等适合创业者实际的反担保方式;

(七)担保机构或银行认可的其它反担保方式。

除通过担保基金担保外,可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

第九条 对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可降低反担保条件。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取消反担保。对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劳动模范、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称号的借款人原则上可免除反担保;对由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统一提供反担保的个人借款人可免除反担保。对信用乡村、信用园区推荐的创业担保贷款,可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第十条 县区创业担保基金担保额度不足时,由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推荐到市创业小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并按第二条规定落实财政贴息政策。

第五章  贷款申请与发放

第十一条 个人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一)申请。借款人向创业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类别的身份证明,合伙创业的应提供所有合伙人身份证明,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应提供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组织者和所有组织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从事种养殖业而未进行注册登记的(不包括合伙创业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应提供街道(乡镇)出具的创业情况证明;合伙创业的应提供注有“合伙企业”字样的营业执照或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章程;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应提供与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组织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就业人员名单;已婚的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结婚证和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征信报告,其他借款申请人应提供本人个人征信报告,合伙创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组织者参照上述要求提供征信报告;网络商户(电商)应提供网店实名认证信息截图、近3个月交易清单、交易流水证明或其他能有效证明交易情况的材料;创业带动就业情况。

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另行规定。

(二)推荐。借款人持以上资料,经社区(村)对人员身份、创业项目等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报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初审。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在收到申请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申贷材料、项目情况、贷款用途、还贷方式等内容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报县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保障局;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退还相关资料。税务关系在市本级的,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四)审核。市、县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质和经营项目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推荐给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担保;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退还相关资料。

(五)担保。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在收到推荐担保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贷)前尽职调查和贷款风险评估。担保机构担保的,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出具同意为借款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意见的正式函,与借款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负责担保的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退还相关资料。

(六)放贷。经办银行自收到担保机构担保保证意见正式函(或负责担保的经办银行在完成贷款风险评估)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在1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七)办结告知。创业担保贷款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由受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创业担保贷款办结通知单》。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一)申请。小微企业向创业所在地县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税务关系在市本级的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小微企业职工花名册》、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3个月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凭证。

(二)审核。市、县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收到贷款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签署审核意见,并推荐给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担保;审核未通过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退还相关资料。

(三)担保。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在收到推荐担保资料,进行保(贷)前尽职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风险评估。由担保机构担保的,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出具同意为借款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意见的正式函,与借款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负责担保的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退回相关资料。

(四)放贷和办结告知按照第十一条第六、第七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第二次、第三次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按首次申请流程办理。在审核环节中增加还款情况、带动就业情况和项目经营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在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到账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和贷款合同、放款凭证、开户银行账号复印件一式三份送负责受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贴息的重要凭证,借款人不再另行单独申报贴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留存一份,其余两份按季分别报送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在每季度第一月上旬将上一季度创业担保贷款结息凭证和《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表》、《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明细表》(以川财金〔2018〕36号文件样表为准)经担保机构审核后(担保基金由经办银行负责运营和通过信用方式发放贷款的,由经办银行审核)分别送人社部门、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结束后,将资料存档备查,并将贴息资金拨付给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再拨付给贷款个人或小微企业。经办银行在拨付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拨付凭证交财政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经市、县区政府同意,放宽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因此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税务关系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承担,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市、县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第七章  贷款回收与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负责开展到期贷款的回收和清欠工作,建立完善保(贷)后管理、跟踪回访、到期催收、逾期追偿等各个环节互相衔接、责权明确、奖罚分明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提醒借款人还贷。市本级、各县区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1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担保机构从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代偿后,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继续追偿工作,确保资金回收。

创业担保贷款的代偿损失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经办银行共同承担,具体分摊比例由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 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和经营项目以及小微企业的审核工作,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和指导,汇总当地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数据,按时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扩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指导担保基金运营机构加强担保基金管理;负责贴息资金的预算、申请、审核和拨付及奖补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按季汇总、上报辖区贴息资金落实情况、担保基金补充情况。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要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指导经办银行不断改进金融服务水平,加强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建设,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初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要按照川财金〔2018〕123号文件要求,建立单独的创业担保贷款台账,做好申请人信用等级评定、贷款记录及征信情况审核,及时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按月将相关统计数据报当地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人社部门;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与担保机构共同做好贷款回收与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机构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单独的担保台账(市创业小额融资担保贷款有限公司分县区建立台账),与商业担保分账管理;做好创业项目的评审确认工作;创新反担保方式,降低反担保门槛,精简资料要件,提升担保效率;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工作,协调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申报和拨付工作;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参与审核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和核销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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