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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预算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8-17      来源: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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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预算的通知》(川财农〔2023〕69 号)精神,现下达你区2023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预算指标如数(详见附件)。该项指标列2023年“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1〕36号)、《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农〔2022〕61号《关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川财农〔2023〕26号等规定,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建立健全项目库,夯实项目前期工作,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快资金下达和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2023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比原则上均不得低于下达你区省级资金的50%,且不得低于2022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

三、有关区要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备案。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

四、要严格按照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1〕45号、《关于做好2023年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3〕50号相关规定,扎实做好整合方案编制、审定和报备,加大跨行业、跨部门的实质性整合力度,依法依规开展统筹整合。

五、严格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并保持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整个环节。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及时录入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管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附件2023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分配表

监督电话:0839-3261902     联系人:陈安梁      QQ邮箱:381008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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