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办发〔2023〕35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持续优化政务服务,着力提升行政效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全省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有关要求及重点事项实施清单更新情况,现将我市进一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方案
针对修订完善后的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见附件),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参与,不断完善综合监管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监管领域、监管流程、监管方法、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相关部门根据实施清单,继续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对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进行管理和动态更新。
二、进一步明确综合监管要求
(一)开展监管议事会商。坚持民主协商、依法履职、联动监管、务求实效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召集、相关部门配合参与,定期不定期召开会商会(遇重大突发事件,不能立即召开会议的,可进行紧急会商),主要研究需要协商解决的跨部门综合监管领域突出问题。原则上拟会商事项应提前与相关部门沟通,提出方负责解释说明,原则上参会人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涉及改革创新重大决策的,应征求专家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并获得所有涉及方同意为通过。一经通过,提出方牵头,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相互配合支持,积极推进落实。
(二)做好联合执法检查。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与综合执法部门、综合执法队伍协调配合,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协同联动,形成监管合力。根据监管事项特点,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等,统一执法检查流程、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活动中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同时开展的,一般应采取联合监管方式进行,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加快推进食品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资格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等跨区域监管协作,切实加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转移等跨区域联防联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帮助监管对象提高合规管理水平,让监管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强化信息协同共享。行业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动,结合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风险监测、协同执法等业务需求,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方式、程序、时限、频次和保密要求等,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着力打通数据壁垒,做好与自然人、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公共信用、监管行为等信息库的共享和互联互通,确保数据归集规范有序、使用安全高效。结合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完善,做好系统对接,推动监管数据按需共享和创新应用,实现监管任务同步发布、监管计划科学统筹、监管执行联合会商、监管结果全面汇聚。
三、进一步推进问题线索联合处置
(一)拓宽线索收集渠道。各级各部门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以及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加强大数据分析,形成社会多元共治合力。特别是12345热线中心按照接通率不低于95%的标准配置相应的话务座席和人员,统一受理企业和群众的诉求事项。诉求人联系方式、诉求内容及类别、涉事时间、地址等基本要素应规范记录。
(二)规范流程分类办理。采取直办、转办、牵办、批办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企业和群众的诉求能直接答复的,应直接答复处理,经诉求人同意,也可采取三方通话、呼叫转接、专家座席联动等方式进行解答。对于不能当场答复或者处理的诉求,按照“属地管理、按职承办、行业主管”原则,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对责任明确、诉求事项清晰具体、涉及多个部门的,交有关部门分别处理;责任不清、职责交叉、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问题,协调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其他未尽事项,可参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关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函〔2023〕3号)执行。
(三)加强问题线索查处。由行业主管部门统筹监管资源,压实监管责任,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开展跨部门协同核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既要做到快速响应、应查必查、有效处置,又要防止耽搁拖延、多头检查、重复处罚。跨部门综合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交由职责对应内设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告知移送记录;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可商请有关机关协助调查处理。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将线索等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一)提升监管执法水平。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强化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加强监管执法业务培训、指导监督,推动建设一支强有力的监管执法队伍。要积极使用移动监管设备,强化技术赋能,提高监管执法能力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压实监管工作责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跨部门综合监管的统筹协调,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和监管事项,要明确监管部门和职责划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不得以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执法队伍划转或监管力量薄弱、没有执法队伍为由不履行跨部门综合监管相关职责。
(三)提高科技监管质效。推进监管数字化转型,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运用,大力推进以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防控预警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综合数据分析、图像识别、行为检测等方式进行信息采集、研判和处置。非现场监管能够实现预期监管目的和效果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
附件:1.广元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修订)
2.广元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问题线索协同处置方案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1
广元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修订)
序号 |
综合监管事项 |
行业主管(牵头部门) |
牵头部门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监管对象 |
组织层级 |
监管 层级 |
市级配合监管部门 |
配合部门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1 |
食盐生产经营综合监管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规定范围销售的行政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行政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
|||||||||
2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工程验收、检查及评估 |
市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四十一项; 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
金融机构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元分局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 |
3 |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
市民政局 |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第二条 |
养老机构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0条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
4 |
殡葬服务综合监管 |
市民政局 |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 |
殡葬服务机构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5 |
饲料生产 |
市农业农村局 |
对饲料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饲料生产企业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市应急管理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
6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
市商务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市公安局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
市生态环境局 |
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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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监管; 配合商务部门对回收拆解企业按国家标准和规定拆卸、收集、储存、运输及回收利用报废新能源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将车辆识别代码、动力蓄电池编码、型号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监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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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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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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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
市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市税务局 |
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发卡企业涉税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章 |
8 |
互联网诊疗服务综合监管 |
市卫生健康委 |
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 对医疗机构互联网诊疗资质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互联网诊疗相关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市医保局 |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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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
市医保局 |
对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检查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个人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市卫生健康委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四条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医疗机构相关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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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筑市场监管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建筑“两工地”制造、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监督检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
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检验机构的监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11 |
燃气综合检查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燃气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
燃气经营企业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12 |
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综合监管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对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许可证》,擅自从事视听服务的单位的检查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市公安局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13 |
网约车平台公司综合监管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省 |
省市县 |
市公安局 |
对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实名认证等环节的网络安全情况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
市税务局 |
对纳税人(扣款义务人)税收缴纳情况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附件2
广元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问题线索协同处置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部门综合监管职责,提升协同监管质效,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结合各项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及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问题线索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在上级交办、群众投诉举报、部门转办中发现,属于广元市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所确定的综合监管事项相关的问题线索处置工作。
各相关市级部门应设立1名联络员,负责工作沟通、协调,确保快速响应、高效办理。
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问题线索交办
按照“统一受理、牵头处置、限时办结、及时反馈”的原则进行受理、交办、转办。
(一)上级交办、部门转办的问题线索,接件单位接件后按照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交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投诉举报内容,确定具体参与处置部门。
(二)由12345政务服务热线、书记市长信箱等市级统一投诉举报渠道受理的问题线索,受理平台按照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交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投诉举报内容,确定具体参与处置部门。
(三)由局长信箱、投诉举报平台等部门投诉举报渠道受理的问题线索,受理单位认为涉及多部门处理的,按照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告知相关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投诉举报内容,确定具体参与处置部门。
(四)各行政监管部门在实施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告知相关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投诉举报内容,确定具体参与处置部门。
(五)无法确定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市级跨部门综合监管牵头部门确定行业主管部门。
三、协同处置措施
(一)行业主管部门对照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的部门职责,认为需要多部门联合检查的应当启动联合检查机制组织联合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参与并按照监管事项进行行政检查。
(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属于参加检查部门职责范围的,按照规定交办有管辖权限的部门办理。
(三)检查结束后,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各部门检查结论后按照交办要求向问题线索受理平台反馈或直接回复投诉举报人。
(四)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或处置方案一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如因法律、法规要求或客观原因导致处置时间较长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主要原因,并在处置完成后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五)经检查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按照“行刑衔接”要求办理移交手续。
四、办理时限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上级文件有专门规定外,问题线索处置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办理。
(一)对于咨询类问题线索,应在接到办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
(二)对于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问题线索,应在接到办理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检查并反馈;对于因法定原因或其他客观因素无法按期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向受理平台或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并尽快安排检查。
(三)对于仅履行转告、转办流程的问题线索,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告、转办,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并说明理由。
五、工作要求
(一)市级跨部门综合监管牵头部门负责对本方案问题线索处置情况进行协调指导,对处置不及时、不按要求处置的部门进行督促。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跨部门综合监管领域牵头职责,组织好联合检查行动,避免重复检查和多次检查。
(三)各具体处置部门要认真履职、规范执法,对因处置不及时、履职不到位、问题不解决等行为导致负面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