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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来电来信举报调查处理情况公示表(第四批,2024年4月14日)
发布时间: 2024-04-19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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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件编号

所属县市区

详细地址

举报内容

调查核实情况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备注

1

SD20LD0414GY01

旺苍县

东河镇百丈社区民乐巷

整栋楼污水全部排到院子草地,已有大半年未清理,反映多次未处理。

群众反映问题属实。经调查核实,民乐巷片区市政污水管网建设完善,问题原因主要是牟、奉2户长期存在矛盾,牟私人住房污水沟维修多次受阻,导致生活污水直排至院后草地。根据《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自建的排水设施和其连接城镇公共排水支管网的支管范围内的设施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第三款“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的规定,牟房后污水沟不属于公共排水管网,其养护、维修应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

责任领导:旺苍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林佳;

责任单位: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房地产事务中心、东河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戚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张洪、县房地产事务中心邓涵、东河镇人民政府杨金敏。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由东河镇人民政府负责,会同百丈关社区对牟某、奉某进行协调,化解2户的矛盾,并协助牟某完成房后污水沟维修清掏。(整改时限:2024年5月15日)

2

SD20LD0414GY02

利州区

凤台宾馆

2023年,在凤台宾馆堡坎处修建了一条道路延伸到河道,原来的野鸭子无法生存。要求检查,是事实立即改正,不能侵犯河道。

1.关于“在凤台宾馆堡坎处修建了一条道路延伸到河边”的问题属实。经现场查看,凤台宾馆背后的滩地中确有一条环岛步道,是2019年凤台宾馆翻新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设内容之一。建设内容与规划、设计的内容一致。

2.关于“原来的野鸭子无法生存”的问题。不属实。经现场查看,发现该滩地周边有大量绿植、水草,现场有野鸭子等水鸟活动的痕迹。

责任领导:市水利局副局长陈云刚;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责任人:市水利局河湖管理科科长王永森、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主任宋大强。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由市水利局督促凤台宾馆积极履行管理范围内的社会责任,加强管理,确保河道环境清洁卫生,为野鸭子等生存营造良好环境。(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3

SD20LD0414GY03

苍溪县

永宁镇

场镇生活污水仅通过几个污水池,未处理,下雨后流入下游,污染昭化区清水镇普贤村村民饮用水。

1.关于“永宁镇场镇生活污水仅通过几个污水池,未处理”的问题,属实。

经现场核实,苍溪县永宁镇永宁社区2组,建有三级化粪池一座(160m3),场镇生活废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流入下方堰塘内,用于农业灌溉。

2、关于“下雨后流入下游,污染昭化区清水镇普贤村村民饮用水”的问题,基本属实。

2024年4月16日,现场调查时,三格化粪池上清液经自然沟渠流入肖家湾堰塘后,未发现堰塘存水流入肖家沟的情况。但暴雨季节堰塘水量增加后,会出现外溢流入肖家沟的情况,可能会对昭化区清水镇普贤村肖家沟边的水井(经核实为集体使用)造成影响。

3、关于“永宁镇场镇生活污水排入下游,污染昭化区清水镇普贤村1组河水,导致无法洗衣服”的问题,不属实。

2024年4月16日,苍溪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群众反映位于昭化区清水镇普贤村一组肖家沟水质进行了现场采样,并出具了监测报告(苍环监字(2024)第062号),监测结果显示,肖家沟内水体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

责任领导:苍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晓林;

责任单位: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宁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赵旻、永宁镇人民政府镇长张恒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一是由永宁镇人民政府按程序采购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容积25m3/d),将原化粪池收集的污水接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标后排放(整改时限:2024年6月30日)。二是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建成投用前,对现有三级化粪池进行清掏,对上清液进行收集用于农业生产(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4

SD20LD0414GY05

朝天区

云雾山镇三龙村9组

一个村有3个大型养猪场,建在居民区中,饮用水源(长江支流)上游,原绿水青山,现污水横流,恶臭蚊蝇严重扰民。

1.关于“3个养猪场建在居民区中,饮用水源(长江支流)上游”问题,属实。经现场查勘,广元绿之芷农业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周围300米农户1户,广元市祥拓牲畜养殖专业合作社生猪养殖场周围300米内农户1户,广元博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周围300米内农户3户。村内河流为头岔河。头岔河为广坪河支流,广坪河为嘉陵江支流、嘉陵江为长江支流。周围无饮用水源。

2.关于“原绿水青山,现污水横流”问题,不属实。经现场查勘,三个生猪养殖场的粪污处理设施齐全,周边没有粪污直排现象,沟渠及养殖场周边均未发现污水横流痕迹

3.关于“恶臭,蚊蝇严重扰民”问题,属实,经现场查勘,三个生猪养殖场气味较轻,有少量的苍蝇蚊子,对周边住户的生活环境存在一定影响。

责任领导:朝天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杨金军;

责任单位:朝天区农业农村局、朝天生态环境局、云雾山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朝天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沈万全、朝天生态环境局局长李强、云雾山镇人民政府镇长刘宇。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一是朝天区农业农村局、云雾山镇人民政府督促广元绿之芷农业有限公司按要求规范封闭化粪池(整改时限:2024年4月30日)。二是朝天区农业农村局、云雾山镇人民政府督促三家养猪场定期对圈舍周边消毒、杀菌,在饲料中、粪便中添灭蝇药物,减少臭味和蚊蝇,常态保持环境卫生,保证养殖场周边农户正常的生活环境。(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5

SD20LD0414GY06

利州区

东坝街道

821中学对面龚鸭子屠宰场,晚上12点后屠宰,烟尘、臭气严重扰民,影响学生身体。

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调查,广元市821中学位于屠宰场东南方向,直线距离约210米,屠宰场生产厂区环境整洁卫生,现场未发现向外散发出臭味的臭味源但在异常气候影响下异味扩散对周边存在一定影响,企业已全部使用电热锅炉烧制加工用热水,无烟尘源。该企业委托广元天平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场区无组织废气、噪声、污水开展了检测。检测结果为无组织废气排放废气中的氨和硫化氢均达标;四周厂界噪声均达标;污水总排口中的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均达标。

责任领导:利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成伟平;

责任单位:利州区农业农村局、东坝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利州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李树勋,东坝街道办事处主任王培戡。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一是责令该企业加强消杀、清洁工作,安排专职人员每天定期对厂区环境卫生进行清扫(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二是利州区人民政府针对该企业搬迁问题已多次召开现场会、选址调研,目前搬迁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6

SD20LD0414GY09

利州区

南山山顶

有人砍伐林木,已取得许可证,前期拨打12345,利州区林业局回复属集体林木,与政策相违背,不明白为什么要审批?

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有人砍伐林木事宜属实。万缘社区七组于2023年11月27日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备案有采伐迹地更新恢复方案。反映“与政策相违背,不明白为什么要审批”的问题不属实。一是该采伐作业区域属于人工商品林区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可以进行人工商品林采伐。二是按照《四川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DB51T2918-2022)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等相关技术标准,该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内的技术指标均符合采伐技术规程指标。三是该采伐区域的植被恢复方案均达到《造林作业设计规程》和《造林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规程指标。

责任领导:利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成伟平;

责任单位:利州区林业局、万缘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利州区林业局局长梁宝月、万缘街道办事处主任杨柳。

1.行政处罚情况。万缘社区七组采伐区域办理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经现场核查,无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利州区林业局、万缘街道办事处对采伐迹地更新进行监管,督促万缘社区七组在2024年10月底前对采伐迹地进行植被恢复,并达到造林技术标准要求。(整改时限:2024年10月30日)

7

SD20LD0414GY10

苍溪县

永宁镇

场镇生活污水排入下游,污染昭化区清水镇普贤村1组河水,导致无法洗衣服。

同SD20LD0414GY03

同SD20LD0414GY03

重复举报

8

SD20LD0414GY11

昭化区

元坝镇兴元小区

机制公司(原矿务局机修厂)铸造车间,白天铸造,晚上炼铁,通宵生产,噪声及粉尘严重扰民。

1.关于“机制公司(原矿务局机修厂)铸造车间,白天铸造,晚上炼铁,通宵生产,噪声严重扰民”的问题,属实。

经调查,该公司生产工艺为:金属熔炼—造型—浇筑—脱模—表面处理。生产噪声产生环节为铸锻车间金属熔炼过程中空压机、航吊机、敲击脱模产生噪声。因夜间生产用电价格低,该公司为了控制成本便将金属熔炼工序安排在夜间进行。铸锻车间西侧约20米处为兴源小区,该小区为原广旺集团公司职工福利房棚改小区,建设于2012年。经现场核查,该公司铸锻车间隔音降噪措施不到位,无法有效阻隔生产噪声。根据前期信访受理情况,确有夜间噪声扰民现象发生。4月15日-16日,因该公司生产工况不正常,无法开展生产噪声监测。

2.关于“粉尘严重扰民”的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该公司粉尘产生环节为金属熔炼产生组织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设备运维记录未见异常。造型、脱模、砂处理及旧砂再生环节产生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该公司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检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外排颗粒物达标。现场调查也未发现颗粒物无组织排放严重痕迹。

责任领导:昭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左家友;

责任单位:昭化生态环境局;

责任人:昭化生态环境局局长邢斌。

1.行政处罚情况。

因该公司生产工况不正常,不具备噪声监测条件,现场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一是由昭化生态环境局督促该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对铸锻车间内侧及顶部增设隔音夹芯彩钢板,增设车间大门隔音设施,确保厂界生产噪声达标,完成整改之前不得进行夜间作业。(整改时限:2024年7月31日)

二是要求加强公司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文明生产要求,将高噪声工序转移至厂区内远离居民区一侧进行。(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9

SD20LD0414GY12

利州区

广元中学

广元中学后面学林世家居民反映铁路边有一片柏树林,有居民种菜,毁坏柏树林,向12345举报未果,目前剩余的柏树林正在被破坏,为什么社区不管?

1.关于“广元中学后面学林世家居民反映铁路边有一片柏树林,有居民种菜,毁坏柏树林”问题,属实。

经调查核实,该区域属广达铁路红线范围内,树木产权归铁路部门所有。2021年以来,因修建铁路跨线桥和铁路安全隐患排危,铁道部门按规定对该区域内部分树木进行了砍伐。现场查看,目前该区域内有附近老百姓种植部分蔬菜。

2.关于“向12345举报未果,目前剩余的柏树林正在被破坏,为什么社区不管?”问题,不属实

因该区域属于铁路部门红线范围内,属铁路部门管理,属地社区无管辖权。

责任领导:利州区委副书记安宗明、绵阳工务段广元桥路车间书记张云;

责任单位:东坝街道办事处、成都新忠诚公司;

责任人:东坝街道办事处主任王培戡、成都新忠诚公司巡防队长朱明生。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

一是绵阳工务段广元桥路车间联合利州区东坝街道在砍伐区域补种夹竹桃,防止当地老百姓乱耕乱种。同时,对现有种植蔬菜进行清理。(完成时限:2024年5月30日)

二是铁路部门加强铁路红线内巡查,及时制止各种乱栽乱种行为。(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是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周边住户和群众的铁路道路安全意识。(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0

SD20LD0414GY13

昭化区

元坝镇中粮村5组

年前修污水处理池,距离投诉人住宅仅8米,臭气太大无法居住,多部门互相推诿,至今无人管理。

1.关于“距离投诉人家仅8米,臭气太大无法居住”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实,化粪池距离投诉人住宅约10米,现场无明显异味。该污水处理站建设选址时,村委会征求该住户同意后确定了建设地点,信访人对建设污水站相关事宜知情。经与信访人了解,2024年3月25日,该站化粪池与人工湿地连接处污水管脱落,污水流出导致臭味大。元坝镇政府现场进行排查并将相关问题报告给昭化生态环境局,昭化生态环境局随即安排施工人员于3月29日将连接管道重新接封并用混凝土包封。该问题整改完后,未接到群众反映臭气扰民问题

2.关于“多部门相互推诿”,不属实。

调查专班核实元坝镇、昭化生态环境局信访受理台账,均未发现元坝镇中梁村污水站臭气信访,该信访为首次信访,不存在多部门相互推诿的情况。

3.关于“至今无人管理”问题,不属实。

该污水站建成验收合格后,昭化生态环境于2023年10月移交元坝镇中梁村运维管理,由毛、苏任管理员。该污水站运维管理台账显示,管理人员均在按要求开展巡查,不存在无人管理情况。

责任领导:昭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左家友;

责任单位:昭化生态环境局、元坝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昭化生态环境局局长邢斌、元坝镇人民政府镇长李巍。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由元坝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该污水站进口格栅池进行清掏,加强污水站运维人员培训,做好定期巡查巡检工作,及时清掏污水站化粪池。(整改时限:2024年4月20日)

11

SD20LD0414GY16

利州区

荣山镇原槐树村

李家河至黄家河坝,黄某等以修路为名,实际放炮开山取石头,卖到碎石厂、搅拌站,修路并不是修到放炮的地方,并且无开采证及安全操作证,严重破坏生态,破坏的路段延伸到旺苍县燕子乡。

SD20LD0412GY11

同SD20LD0412GY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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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SD20LD0414GY17

利州区

荣山镇鱼龙村7组

2023年底宋平村修公路造成鱼龙村山体(公益林)大面积毁坏,目前已经毁完了。

SD20LD0413GY13

同SD20LD0413GY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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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SD20LD0414GY18

利州区

回龙河学工村

高压线过房顶,环评距离不够,对人体有影响,希望搬迁。

同SD20LD0413GY12

同SD20LD0413GY12

重复举报

14

SD20LD0414GY19

利州区

回龙河学工村

高压线过房顶,环评距离不够,对人体有影响,希望搬迁。

同SD20LD0413GY12

同SD20LD0413GY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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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SD20LD0414GY20

剑阁县

白龙镇黄明村5组

用电打猎,打了黄麂4只、狗獾2只,鸡豹子1只,打伤村民陆,协商赔偿1万元后,对其实施报复,毁路、封井、见人骂人,向村干部反映村干部不管,报森林公安后,警察办案不力,不核实案件真实性;圈林地、圈耕地,影响周围村民的生产生活。

1.关于“白龙镇黄明村5组贾用电打猎,打了黄麂4只、狗獾2只、鸡豹子1只”问题,属实。

经现场调查,2022年6月,白龙镇黄明村5组村民贾在同组村民罗林地内铺设电网非法狩猎,猎捕有黄麂、猪獾等野生动物(具体数量正在进一步侦查核实)。

2.关于“打伤村民陆,协商赔偿1万元后,对其实施报复,毁路、封井、见人骂人,向村干部反映村干部不管”问题,不属实。

经现场调查,一是2022年6月29日,罗途经贾铺设电网处触电倒地导致其左腿胫骨骨折,后罗到广元市中心医院治疗,治疗费用约3万余元。2022年7月,贾、罗及其女婿赵,白龙镇黄林村5组组长李等人在罗家中私下协调罗受伤住院费用赔偿一事,口头协商意见为贾支付罗治疗费用1万元,另外费用由罗自付,贾当即支付(由贾微信支付给赵),未订立书面协议。经现场调查了解,罗自述,其与贾为邻居关系,从未对其实施报复。二是信访反映道路本为贾及其弟贾承包地,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贾为耕种方便留有机耕道,在2023年硬化道路被村干部发现后,已督促贾将机耕道进行全面复耕,不存在毁路的情况。三是经过现场核实,有水井2口,新水井为贾自建,老水井为村民罗与贾共用,后因两家产生矛盾纠纷,后经村组干部调解,贾新挖水井解决用水问题,老水井现场无封井的情况。

3.关于“报森林公安后,警察办案不力,不核实案件真实性”问题,不属实。

经现场调查,2023年9月4日,罗到剑阁县公安局白龙派出所反映上述情况,县公安局白龙派出所当日即对贾非法狩猎受理为刑事案件,并于9月5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4.关于“圈林地、圈耕地,影响周围村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不属实。

经现场调查,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在信访反映的贾住房两侧、房后自然界内和自然界上方接界的贾“李家窝”林坡中核实,其圈占范围地类为一般用材林林地(乔木林地),不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圈占面积约300平方米,四周以树桩作支撑物并用塑料网围建,所圈自然界和林地内未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当事人贾自述下一步准备发展养鸡,属于小规模林下养殖行为,非规模化养殖。

责任领导:剑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温开勇;

责任单位:剑阁县公安局;

责任人员:剑阁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刑侦大队大队长王强。

1.行政处罚情况。经调查核实,贾某非法狩猎案件,县公安局受理为刑事案件,目前正在侦办中。

2.整改情况

一是加快案件侦办。由县公安局牵头,对贾某非法狩猎案件在固定、完善相关证据后,移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1日)

二是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涉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犯罪线索,及时开展侦查侦办,严肃查处违法案件,震慑违法行为。(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是强化宣教,全面提高保护意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和普法宣传活动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引导,号召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积极提供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线索,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共同参与的大保护格局。(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6

SD20LD0414GY21

利州区

南河金域香江

稻满道超市门口,流动摊贩在此卖菜,导致地面脏、乱、差。

群众反映问题属实。经现场调查,稻满道超市外人行道及停车场内约有20余名流动摊贩,主要经营范围为出售蔬菜及零食小吃。部分摊贩在经营过程中随意丢弃垃圾,导致环境秩序较差。通过现场走访了解和排查,金域香江在地下负一层规划建设有农贸市场,规划有摊位300余个。但由于位置原因,客流量较小,市场内的商贩纷纷到市场外经营,现市场内仅有5户经营商家,其中2户在市场门口占道经营。

责任领导:市城管执法支队支队长王凌云;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支队;

责任人员:市城管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赵健淞、南河大队大队长葛永林。

1.行政处罚情况。金域香江农贸市场内商户占道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广元市正黄置业有限公司送达《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广城〔2024〕责改南字0004267号),要求该公司督促经营户立即改正经营行为。

2.整改情况。针对该处流动摊贩较多,环境卫生较差的情况,由市城管执法支队南河大队安排队员进行常态化值守,及时开展规范劝导工作,切实杜绝跨门占道、流动摊贩等问题。督促指导利州区环卫部门加强环境卫生保洁,及时清运垃圾。4月16日现场复核,该处已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容环境良好。(完成时限:立行立改,已完成整改。)

17

SD20LD0414GY22

利州区

雪峰街道天府名邸

地下室停车场味道太大,特别臭不知道是否达标,有点臭狗屎味道。

群众反映问题属实。经现场勘察,市城管执法支队牵头组织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环境监测站及利州区住建局详细核实,施工单位提供了地下室施工所用油漆材料高固型环氧底涂、高流展砂浆中涂及高固型环氧平涂的合格证及质量检测报告,以及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室内环境质量合格,但现场确有少许异味。

责任领导:市城管执法支队支队长王凌云;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支队;

责任人员:市城管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岳恒、雪峰大队党支部书记李姚。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针对气味问题,市城管执法支队雪峰大队现场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增设活性炭,加强通风,减小作业面,避免气味扰民。4月17日现场复核,气味明显减小,施工单位已完成整改。(完成时限:立行立改,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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