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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修订)》意见建议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1-07-05至2021-08-03   发布时间:2021-07-05   征集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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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市政府于2016年6月印发了《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修订)》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7月31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反馈我局。

联 系 人:舒诗涵

联系电话:(0839)3275512

联系地址: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广元市蜀门北路二段30号)

邮    编:628017

传    真:(0839)3275592


附件:《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5日       



《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下划线部分为修改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垃圾清扫)。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凡在广元市城市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生活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商业摊点和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六条 市、县区税务部门负责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属市政公用设施,垃圾清扫所需费用由公共财政开支,不收取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进行有偿清运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有偿清运处理工作。各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部队、医院、学校、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自备与环卫车辆配套的垃圾容器,并负责垃圾容器的维修更换和卫生保洁,确保设施干净整洁

第九条 发展改革(物价)、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税务部门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标准收取,所收费用应严格按规定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严禁挪作他用。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处理量和处理质量的监控。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不缴纳或少缴纳的,逾期2个月由税务部门采取报刊、电视等方式公布其欠费情况,并依法追缴。

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区负责环卫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广府发〔2016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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