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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元市建设工程专家评审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1-07-15至2021-08-05   发布时间:2021-07-15   征集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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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专家评审工作,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广元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广元市建设工程专家评审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8月5日。

二、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联系电话:0839-3314730,通讯地址:广元市利州东路612号,邮编:628017,邮箱: 382433318@qq.com。


附件:广元市建设工程专家评审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15日


广元市建设工程专家评审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专家评审工作,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广元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未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的29类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和其他专项评审论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评审专家应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确保评审工作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确保评审项目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专家评审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二、申报程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可进行专家评审:

(一)政府投资的新、改、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三)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改扩建符合《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

(四)其他需专项评审论证情形的。

第六条 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专家评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初审,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提请需专家评审事项的申请文书;

(二)需要办理规划许可的,应提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属装饰装修、改建项目应提供原规划许可文件;

(三)项目概况、总平面布置图、勘察报告、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 初审资料合格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

三、评审程序

第八条 专家组由评审项目涉及各专业专家组成,根据建设项目类别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为5-7名。

评审专家应采取专业适宜与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召开评审会3个工作日前,将审查项目资料发至评审专家审查。

第九条 对于未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的29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或有特殊用途、技术复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可邀请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省专家库、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省外、市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条 评审会流程和要求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会议,说明评审项目,明确审查重点,宣布评审纪律和要求。专家讨论确定专家组组长;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别介绍建设项目前期报建、规划设计有关情况。设计单位应以PPT的形式介绍内容,介绍人应是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三)专家查阅图纸,初步设计侧重对项目涉及勘察、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绿建、海绵城市等专业的深化设计进行技术论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侧重对建设项目消防安全性进行审查论证;专项评审论证侧重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专业论证。

(四)专家组讨论、分析、论证,逐一发表个人意见,意见应清晰、明确;

(五)专家组组长组织形成最终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通过、修改、不通过,专家如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六)专家组组长根据会议情况,现场宣布评审结论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与会专家签字确认。

(七)专家组讨论最终评审结论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可能会影响评审结论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技术审查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通过:

(一)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不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

(二)勘察设计文件内容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三)勘察设计文件内容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等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第十一条 评审结论为通过的,设计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出具相应审查意见;评审结论为修改的,设计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改,报专家组复核,专家组形成复审意见,签字确认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相应审查意见;评审结论为不通过的,按以上程序重新申请报审。

第十二条 需要报专家组复核的建设项目,专家组应在收到修改资料3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

四、其他

第十三条 评审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工作严谨;

(二)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所从事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三)具有注册建筑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或者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职称;

(四)身体健康、个人执业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参加评审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评审规则,客观公正出具专家意见,并对出具的专家意见负责;

(二)有权调阅有关资料,查看工程现场,咨询相关人员;

(三)不得泄露专家组专家个人意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等需要保密的事项; 

(四)不得利用专家评审指定或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评审通过的意见等资料向设计单位进行移交,专家评审会议审查意见及相关资料由建设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卷归档,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形式保存。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不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不得再次担任专家,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交相关单位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违反廉洁纪律的,按管理权限由局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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