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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元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2-05-20至2022-06-20   发布时间:2022-05-20   征集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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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广元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5月20日至6月20日,如有意见,可通过信函、电话方式反馈。

联系人:徐 莉

联系电话:13980162812

联系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一段612号

附件:《广元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及“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的炒的”定位,突出住房民生属性,以努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建立成熟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将重点在利州区、昭化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工作,积极采取盘活市场存量房屋、利用闲置房屋改建、改造和适度新建等方式,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苍溪县、旺苍县、剑阁县、青川县、朝天区可根据辖区商品房供需、人口流入、产业发展等情况,适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到2025年,全市力争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718套(间)以上,适时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

三、基本要求

(一)保障对象范围。在工作(生活)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年满18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的新市民、青年群体(其他方式住房保障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人才安居),不设收入限制。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确定。

(二)明确保障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保障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期限,待国家、省明确相关要求后,由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并予以公示。

(三)明确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原则上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90%,不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租金年跌涨幅应保持相对稳定。

(四)明确面积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内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70%,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集中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整体确权登记,不得分拆。如需转让,必须整体转让且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和用途,并在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登记备案。

四、房源筹集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国有公司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主要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存量闲置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投资人、住房租赁企业或运营人(指运营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重点审查建设方式、项目规模、建设资金筹集、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运营管理模式、成本收益分析等内容。

(一)筹集方式。

1.现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通过收储市场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2.现有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支持在企业集中、交通枢纽、配套完善等区域,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3.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采取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集中新建。

4.现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建设要求。

1.规划选址。重点布局在产业园区及周边、重要交通站点附近、商业商务聚集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和就业人员数量等因素,促进实现职住平衡。

2.建设标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和省、市相关建设管理规定执行。严格按照城市、项目规划设计的要求,建设完善好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各责任单位应按照质量安全监管要求,认真落实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项目审批。

项目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区政府(经开区)提出申请,经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机构审查通过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规划、土地、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等手续并享受金融、土地、税收、民用水电气价格优惠及央省财政补助等。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要在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优化整合业务窗口,实现“一站式”办理。

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申报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等手续。改建且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出具规划意见明确要求。

五、房源管理

(一)运营管理。

1.运营方式。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可由产权单位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在项目所在地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可认定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企业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保障本企业职工。

2.日常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要形成房源清单和保障对象清单,将其提交属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接受属地住房保障部门的监管,并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使用。

3.运营监管。运营管理单位需经属地住房保障部门认定,并登记备案,具体认定的标准根据各县、区(经开区)实际情况确定。各县、区、经开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项目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管,通过采取动态监管和静态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确保项目承租人有序准入与退出,督导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严格落实运营方案内容,并建立运营过程中的监管档案。

(二)租赁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本项目承租人员的准入与退出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协议),承租人可为1人,也可多人合租共同承担租金,同时必须签订合租合同(协议)。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租赁的,应提前3个月向运营单位申报住房、人口等情况。出租人与承租人各自承担的权力、责任、义务,由双方在租赁合同(协议)中约定。承租人在项目所在辖区持有自有住房后应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支持政策

(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1.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际需求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划拨、租赁或出让等方式供应。

2.针对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同意后,支持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按程序报批后,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3.支持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同意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的部分主要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设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同意,在符合城市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二)落实税费、财政支持政策。

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落实相应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筹用好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资金支持,所需资金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等相关资金中安排。严格直达资金管理,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三)落实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

符合国家规定,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专营单位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负责做好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外配套管网、线路的建设、扩容,保障水、电、气的供应。

(四)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企业提供长期贷款;支持国有平台公司统一整合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国家中长期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做大做强国有平台。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企业利用闲散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年度提取提取额度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确定的提取额度为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现有的广元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基础上,增加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协调职能,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市级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主体责任,建立相应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机制,统筹负责房源筹集、项目审批、质量监管、运营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联审机制。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机制,由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牵头,依托县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的基础制度,逐步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数字化管理,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官方媒体,以政策为导向,大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积极探索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成熟经验。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体系。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负责实施的国有企业的年度目标绩效管理,加强督导检查,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5年12月31日。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施行期间,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各部门职责分工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书》

             4.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流程


附件1              

各部门职责分工

序号

单位

职责

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制定、指导实施;

2.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规划及年度目标任务

2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核工作,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力度。

3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信局

负责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专营单位改扩容建设。

4

市财政局

1.负责下达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等相关资金;

2.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预算安排建议和资金使用计划,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5

市自然资源局

1.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2.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动产登记;

3.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商改租、工改租、土体、规划支持政策。

6

市国资委

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要求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管。

7

市金融工作局

落实金融支持政策,防范金融风险。

8

市税务局

按照要求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比照使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9

人行广元中心支行

广元银保监分局

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落实信贷等金融支持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主体金融行为进行监管管理。

10

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作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成立相应领导机制,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标准细则,负责房源筹集、项目审批、质量监管等工作。



附件2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及我市有关规定,现认定                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信息如下:

凭此认定书,有关单位给予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免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书


××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我单位拟将广元市      县(区)管委会           项目申请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具体项目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所在具体位置。

2.项目的产权或使用权来源说明,现用途类别。

3.属于新建项目还是改建项目(盘活存量住房改建、现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现有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现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4.计划总投资、资金筹集方式。

5.相关承诺。(包括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不得“以租代售”或者变相出售等内容)。

附近:1.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2.项目建设方案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3.改建房屋:需提交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新建房屋:需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材料;4.项目建设方案;5.项目运营方案;6.其他所需的材料。

改建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拟改建房屋现状及规模说明、设计方案、改建后房源数量、房屋安全性能鉴定书、户型设计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新建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项目运营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出租对象、项目所在区域市场租金水平、本项目的租金标准、年度资格审查、物业管理费用、保障对象申请流程及所需提交的资料等内容;改建项目运营方案,其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在项目申请时提交;新建项目运营方案其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向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项目运营方案。

二、联合审查。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属地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进行研究讨论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三、项目立项: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向属地发改等部门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四、规划审查。项目立项后,申请单位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和立项手续,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定。新建项目按法定程序办理故规划审批手续,改建项目出具规划核定意见。

五、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申请单位委托设计单位依据自然资源部门的核定意见,按规定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特殊建筑消防图纸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六、施工许可。申请单位凭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材料、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手续或者规划核定意见、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等要件,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和安监登记手续。

七、建设监督。由属地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八、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单位应向属地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申请并联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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