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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元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2-09-16至2022-10-15   发布时间:2022-09-16   征集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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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金融工作局

关于《广元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我局草拟了《广元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多次修改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0月15日前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广元市金融工作局。

邮寄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一段925号  广元市金融工作局金融稳定科   邮编:628017;

电子邮箱:274375860@qq.com。

 

附件:广元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金融工作局

                                       2022年9月16日



附件

广元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实施工作,要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和途径等。

第四条  县(区)案件举报线索的处理。各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时,若发现涉及跨县(区)的,应及时将举报线索上报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时将举报线索移交涉案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进行核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者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常住地址等;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内容客观真实,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自行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机关调查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三)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五)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或追查涉案资产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同一举报人在不同县(区)举报同一事实的,由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所在县(区)给予奖励;

(三)对于跨县(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区域举报,且分别对该区域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由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所在县(区)分别给予奖励;

(四)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一项举报进行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五)同一举报人向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不重复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行为的性质、涉案金额和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处于苗头阶段,相关部门及时查实制止、未造成群众重大损失的。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事实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

举报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主体涉案资产或财产的,相关资产或财产被处置后,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实施后,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

)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奖励;

对于被举报行为符合上述()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被处以行政处罚后,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对照上述()()项的规定执行,已发放的()项奖励相应扣减;对于被举报行为同时符合上述()()项情形的,在案件立案侦查后先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待案件的刑事判决生效后再次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各县区举报奖励资金由县区财政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接到举报有关部门根据被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向各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移送举报线索,各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评定,按照评定结果确定奖励等次并作出奖励决定,按标准予以发放奖金。

第十一条  各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在奖励决定后10日内,通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视为自愿放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  举报奖励原则上由举报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现场领取。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凭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和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代为领取。

第十  如举报人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 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相关内容。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要加强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审计、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  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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