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我局就《广元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书面征求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广元市测绘协会和各测绘资质单位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7月15日前通过邮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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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元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6日
广元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是指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成果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用户需求的特征、特性。
第三条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遵守测绘地理信息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测绘地理信息现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责任制度,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并对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负责。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五条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保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市内及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我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应当主动通过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与服务平台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区)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市外测绘单位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备案登记工作;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测绘仪器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内。
第七条 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八条 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上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将测绘成果委托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方可进行项目经费结算和成果提供使用。发包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成果质量检验费用列入项目经费预算。
第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须严格执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生产过程、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市自然资源局按年度制定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纳入年度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本市从事的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一并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二条 每年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单位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全覆盖对本辖区内测绘资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开展抽查。测绘质量成果监督检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状况;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情况;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及汇交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在同一年内不重复检查同一单位同类型测绘产品质量。对投诉举报多、有不良信用记录、低价中标的单位,应当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五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可委托测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成果质量检验,并取得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设置障碍,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测绘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依据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和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检查情况综合判定。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测绘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或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投诉、检举、申诉,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因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事故的,测绘单位、成果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在市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第二十一条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准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单位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规范运行状况,并对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成果进行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处罚决定参照《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执行。
测绘单位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还将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中记入严重失信行为,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规划管理、不动产登记、土地征收等部门可以拒收其提交的测绘成果,或在收取测绘成果时,须同时收取该测绘成果的第三方质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凡不配合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隐瞒、提供虚假资料、拒绝和阻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将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中计入一般失信行为,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
第二十四条 发包单位未将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委托检验合格而提供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广元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