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四川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形成了《广元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为推动政策尽快出台,请于2025年7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来信请寄至: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文化路68号广元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邮编628017),信封上注明“广元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903356184@qq.com。
三、联系电话:0839-3317690。
广元市财政局
2025年7月18日
广元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四川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者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会议定点场所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所规范的各类会议。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在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五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由市级或县(区)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确定,不重复采购。各地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政府采购协议价格。
有关单位可登录“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http://meeting.mof.gov.cn)查询市级及各县(区)会议定点场所。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会议定点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负责。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的总体工作:
(一)指导、协调全市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
(二)负责管理全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协调全市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咨询问答等工作;
(三)负责全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工作;
(四)省财政厅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
对于因行政区划变更需要相应调整系统信息的,县(区)级财政部门需在变更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事项(包括变更类别、变更前行政区划、变更后行政区划、对应区号等)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需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变更事项报送省财政厅。
第八条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
(一)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
(二)设立咨询电话,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的咨询并及时答复;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注册、信息录入等工作,并做好录入信息审核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工作;
(五)上级财政部门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除专业会议场所外的会议定点场所还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住宿、餐饮条件以及相关设施。
第十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数量适当,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的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场所位置分布合理,交通便利。
(二)档次适中,价格优惠。会议定点场所档次、类型应当兼顾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级党政机关实际需求,价格按照协议给予优惠。
(三)依法依规,公开公平。会议定点场所的确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通过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房间价格、伙食费和线上会议服务费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本地区会议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
(一)会议室租金根据会议室规格明确每半天收费标准,并明确单独使用会议室情形下的收费标准。会议室规格可按照大、中、小三种类型进行区分,其中,大型会议室可容纳200(含)人以上;中型会议室可容纳100(含)人以上;小型会议室可容纳100人以下。会议室应当根据会议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服务,单独收费的特定设备及服务项目,需明确其收费标准。
(二)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
(三)伙食费按每人每天确定标准并明细到单餐。
(四)线上会议服务费用按照单次会议或者单位时间确定具体收费内容和标准。
第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签订的协议价为最高限价,党政机关在举办会议时还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就住宿、伙食、会议室租金和线上会议服务费用等进行协商,进一步节约开支。
各级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会议,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会议定点场所提供的租用会议室、住宿、就餐、线上会议等服务,也可只选择其中一项或两项服务。
第十四条 具备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具备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可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采购确定,也可由县(区)级财政部门采购确定,但应避免重复采购。
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采取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会议定点场所时,应当在征集公告中申明是否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申明不再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的,发布入围结果公告,视为签订框架协议。
财政部门应当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7个工作日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并上传相关资料。
第四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会议定点场所采购协议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集中调整一次。
会议定点场所可以在框架协议期内进行动态调整。申请加入框架协议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在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确定的动态调整时间内提交申请。申请退出框架协议的会议定点场所,不得在同一个框架协议期内再次加入。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应当在收到退出申请2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发布退出公告。
第十七条 协议期满后,对符合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并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注销。
第十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不得因价格优惠而降低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
第二十条 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15日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注销:
(一)会议定点场所申请退出开放式框架协议的。
(二)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会议定点场所退出或者被取消定点场所资格后,不得在任何场合或媒介使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名称。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本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并做好有关保密工作,探索建立会议定点场所服务评价机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采购协议,不得向会议定点场所提出超出采购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参会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加强会议费报销的审核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对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在会议定点场所开会的,不予核销会议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电子结算单,如实开具发票,并提供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的报销凭证。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采购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不履行采购协议义务或者履行采购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协商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三)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者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四)提供虚假凭证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监督管理工作的。
(六)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的。
(七)在采购协议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者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八)采购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会议定点场所被取消资格后不得在同一框架协议期内再次加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会议定点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元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广财行〔20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