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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府〔20253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5212

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范广元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表扬和管理工作,参照《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元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我市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是全市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我市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对广元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在全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组织不超过3个,个人不超过2名,有效期2年。已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遵循自愿申报、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宁缺毋滥,不搞终身制。评选表扬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模式,积极参与公开交流、推广应用和示范展示等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标杆引领、广泛带动作用,促进全市质量水平整体提高。

第六条  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负责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评审细则、评审标准;

(二)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

(三)报请市政府审定拟授奖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调查核实公示期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扬、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受理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3年以上并正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二)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具有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制度、体系、方法、模式和完善的自我持续改进机制;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在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相关工作或质量理论研究5年以上;

(三)有较强的质量创新意识,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和成果,在提高行业质量水平、推动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启动申报前,市质量强市办在市级相关媒体公开评奖相关要求,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并负责,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至市质量强市办。

第十三条  市质量强市办根据申报材料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初审意见,形成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市质量强市办应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评选表扬

第十四条  市质量强市办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已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工作,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国家标准制定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市质量强市办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评审组按评审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依据评审结果提出现场评审名单。进入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应多于拟获奖名额。

第十  市长质量奖现场评审名单征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对通过公示的,市质量强市办组织现场评审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提出市长质量奖拟奖建议名单。

第十  市质量强市办将拟奖建议名单提交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的拟奖建议名单经向社会公示7天后,由市质量强市办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并颁发证书、奖牌或奖章。

十条  市政府对未获得过市长质量奖经费补助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15万元和2万元的经费补助。涉及企业的补助事项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局惠企政策兑现专窗受理,交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涉及个人的补助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获奖组织和个人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创新、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长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市质量强市办投诉举报,市质量强市办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  进行举报投诉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举报投诉应实名提出,个人提出举报投诉的,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举报投诉的,应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凡以匿名方式提出举报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  参与市长质量奖表扬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接受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对评审专家及有关人员的作风纪律、廉洁情况进行监督,可将有关情况向市质量强市办举报。

第二十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表扬评选的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年内申报市长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获奖的,撤销奖励,予以公开通报。

第二十  申报材料受理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组织和个人获取市长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材料受理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  参与市长质量奖表扬评选工作的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  获奖组织和个人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组织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  市长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质量强市办核实后报市政府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并公开通报。

(一)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消费者(用户)对质量(服务)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十条  市长质量奖证书、奖牌、奖章由广元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违者依法追究相关组织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