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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广府办发〔2022〕14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广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4月2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广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广府办发〔2017〕50号)同时废止。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

广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广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广元市减灾委员会

广元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广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全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县(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抗灾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市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并向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和相关县(区)减灾委员会或应急物资储备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拨、运输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报告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区)、广元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和《四川省重大自然灾害主要损失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县(区)、广元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灾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县(区)、广元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

4.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应急管理厅报告。

4.1.3对于干旱灾害,县(区)、广元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县(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官方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平台发布信息。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市气象局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广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县(区)或多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或45万人以上。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向市政府报告后,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市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响应。

5.1.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县(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2)市减灾委负责人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等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县(区)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

6)驻广部队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在党委政府组织协调下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供应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区拆除后复耕工作,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根据需要指导过渡期安置点建设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指导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8)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捐赠的公告。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按捐赠主体意向和有关规定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委统战部、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减灾委组织受灾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县(区)或多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千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35万人以上、45万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市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响应。

5.2.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召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县(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

6)驻广部队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在党委政府组织协调下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8)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捐赠的公告,依法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会同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县(区)或多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千户)以上,1万间(或3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0万人以上、35万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必要时,市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响应。

5.3.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市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关救灾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视情调拨市级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助款物;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

6)驻广部队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在党委政府组织协调下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县(区)或多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5000间(或1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发生局部巨灾、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或经预警分析研判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灾情,可启动四级响应。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报告;必要时,市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响应。

5.4.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关救灾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视情调拨市级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5)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

6)驻广部队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在党委政府组织协调下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边远山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和海拔1200米以上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县(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启动响应者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并报市人民政府。

6.1.2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报财政部门并作为以后年度分配应急经费的因素考虑。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县(区)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向上级部门提出帮助解决救灾资金申请。待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到位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按照《广元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农房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县(区)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后,提出资金补助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后下达。

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等规定,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谁响应,谁保障”原则,由作出响应的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有关应急经费,市级启动响应而省级未启动的,由市级财政给予资金保障;县(区)级启动响应而市级未启动的,由县(区)财政给予资金保障,执行办法自行制定。按照市、县(区)自然灾害应急救灾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应急经费投入,强化各类救灾资金统筹协调,规范支出范围,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7.1.1市、县(区)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和资金增长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

7.1.3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市、县(区)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划适度原则,在自然灾害多发和交通不便的偏远居民集中居住点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管理制度,完善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推广使用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减灾委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及设施保障

7.4.1市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智慧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在政府驻地、中心乡镇等人口密集的聚居点,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灾情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灾害危险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进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各级灾害信息员装备配备。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灾情信息员工作经费和误工补贴由县(区)财政保障,标准由县(区)自行制定。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完善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基础保障和社会动员、组织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分析,编制完善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执行。

7.7.2支持和鼓励市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技成果引进与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适合广元市情的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宣传和培训

7.8.1市减灾委组织各成员单位协助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开展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组织开展对地方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8.3市级各灾害管理部门和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

8.2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衔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pdf

          2.广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