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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强新形势下非煤矿山安全发展三十条措施》的通知

广府办发〔2023〕12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强新形势下非煤矿山

安全发展三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广元市加强新形势下非煤矿山安全发展三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函〔2012〕240号)同时废止。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6日


广元市加强新形势下非煤矿山安全发展

三十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委〔2022〕6号)、省安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安委〔2022〕8号)、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广元市贯彻落实国省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安委〔2022〕22号)要求,压紧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推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源头管控、规范条件、严格管理、综合治理和强化监管,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企业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区域性、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切实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基础建设,下大力气解决思想认识不足、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等突出问题,围绕“矿山本质安全得到根本性提高、矿山安全风险得到大幅度降低、矿山监管秩序得到结构性改革、企业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总目标,着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矿山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提升。

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将非煤矿山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定期研究非煤矿山安全发展重大问题。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评估和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落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联系包保责任制。〔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市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指导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治,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广元市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合力。〔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国资委〕

(三)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加强分类分级监管,对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矿、停建矿、技改矿、整合矿、基建矿、生产矿等所有类型矿山逐一明确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市、县(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本部门官方网站或者当地主流媒体公布日常监管企业名单。对非煤地下矿山实行属地驻矿安监员制度,并对风险较高的矿山实行特殊时段专班蹲守监管。将长期停产矿山和长期停工矿山移交乡镇(街道)巡查管理,履行移交手续。有关县(区)要将适于乡镇(街道)履行的监管权和执法权依法下放或委托乡镇(街道)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非煤矿山企业要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全员责任清单,落实全岗位、全过程、全环节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专业技术力量;保证必需的安全投入,严格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加强矿山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推进以双重预防体系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把双重预防体系融合到安全生产标准化各环节;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健全“防治水、探放水”制度,落实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和极端天气停产撤人制度;严格动火等高风险作业管理,对高风险作业分类分级审批;推进矿山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建设,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设备、材料和工艺;健全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配足配齐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及物资,建立专(兼)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有资质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严格生产安全事故上报与处置,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五)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要担任企业首席安全官,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每月组织研究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不少于1次。每月组织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开展全面排查治理,形成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要加强生产现场安全履职,每月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落实重点时段驻矿蹲守制度。探索建立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反向积分”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六)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实际控制人在内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逗硬考核。责任制和制度要包括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操作规程等。要健全班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设立班组安全员,建立班组安全生产台账,经常性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提高班组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三、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控

(七)科学设置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根据相关政策,由涉矿部门对新设矿业权的准入条件进行联合审查,已设采矿权申请变更矿种,开采方式或调整规模时,需征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加强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保留、退出等信息共享。及时修订全市金属非金属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政策,提高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重点县新审批铁、铜等主要矿种地下矿山设计能力不小于30万吨/年、地下金矿不小于6万吨/年、露天采石场不小于50万吨/年。新建矿山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改扩建矿山服务年限不低于3年。〔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

(八)严把非煤矿山安全准入关口。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审查制度;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矿产勘查资料须达到勘探程度;一个矿权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原则上一次性总体设计,分期或分区设计的须经过安全技术论证;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要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对首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的各项目部人员配备情况进行审查。严禁向低于最小开采规模或者最低服务年限的非煤矿山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的现有矿山,责令停止生产建设,并采取扩建、整合达到该条件;无扩建、整合条件的现有矿山限采至2024年底淘汰退出。〔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九)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落实勘察、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安全设施要在批复的施工期限内建设完成;确需延期的,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只能延期1次并不得超过12个月;超期仍未完成安全设施建设的,重新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组织审查。安全设施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竣工验收、不得生产、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四、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首席安全官和安全员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从事矿山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相应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熟悉本矿生产系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1%配备,且每个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不含外包施工单位)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不少于4人,四等、五等尾矿库不少于2人,每班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特种作业人员数量须能够满足实际生产需求,并持证上岗。〔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十一)强化安全教育培训。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提升,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要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建立包括外包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在内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十二)加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安全风险辨识管控,针对风险等级和类型,分别建立管控责任清单和管控措施清单,落实企业安全风险公告、岗位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1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隐患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非煤矿山企业要在矿山办公楼、井口、采场入口或工业广场醒目位置悬挂举报奖励公告牌,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种违规和违章行为,对举报者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十三)强化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1年内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并持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全面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十四)加强企业技术管理

1.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地下矿山通风、提升、爆破、顶板、采空区、地压、机电设备和“探放水”等专业管理,每年要对采掘、提升、运输、通风、防排水、供配电等系统进行一次安全可靠性评估。要编制采场单体设计,自行设计的企业要有采矿、地质、机电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设计工作。要为每个独立生产系统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要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要设立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

2.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露天矿山高陡边坡、排土场监测监控。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

3.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尾矿库坝体稳定性、筑坝和排洪设施监测管理。配备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等尾矿库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四等、五等尾矿库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4.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等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有关要求,绘制并及时更新露天矿山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采场边坡工程平面及剖面图,采场最终境界图,排土场年末图,排土场工程平面及剖面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采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防排水系统图;地下矿山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相邻采区或矿山与本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等相关实测图纸,图纸要与现状相符。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十五)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非煤矿山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发包单位要合理测算、全额保障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非煤矿山开采企业要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或入库尾矿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金属露天矿山5元/吨、地下矿山15元/吨;非金属露天矿山3元/吨、地下矿山8元/吨;小型露天采石场2元/吨;三等及以上尾矿库4元/吨,四等及五等尾矿库5元/吨。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十六)严格复产复工安全管理。严格复产复工程序和验收标准。认真落实矿山停产停工报告、复产复工验收制度,连续停止采掘、建设作业5天以上的企业,须履行报告程序;停产停工后的非煤矿山复产复工要履行验收程序,未经复产复工验收合格的,不得组织生产或建设。停产停工期间,要安排人员做好应急值守工作,严禁从事采掘、矿山建设等生产活动。需整改隐患、维修设备的,要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设备维修方案,报告矿山隐患整改、设备维修地点、内容,整改维修期限,并按报告内容组织整改、维修,严禁从事超出整改、维修内容的其他矿山采掘、建设相关生产活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十七)加强爆破作业管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爆破作业,须由具备爆破作业资质的单位实施。在进行爆破作业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撤离至安全地点。要依法严格管理爆破器材,按规定对爆破器材的发放、领取全程监控录像。严禁在上下班或者人员集中时间往井下运送爆破器材,爆破器材不得在井口或井底车场停留。基建期间井下严禁存放爆破器材,每班施工所需爆破器材要根据当班用量定时定量运放井下,严禁炸药与雷管等起爆器材混运、混放。建筑石料等矿山要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化装岩和液压二次破碎工艺,严禁二次爆破。〔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

(十八)加强矿山道路运输管理。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装载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落实装载、计重、出厂(站、场)工作责任。选择合法的运输企业及经营者,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按照不同类型车辆装载标准进行装载,严禁超限超载。要采取针对性措施,严控矿山道路与社会道路共用路段的安全风险。露天矿山场内运输道路坡度要按照设计设置,对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的,要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要求及时整治。〔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十九)加强承包单位管理。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55号)要求,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外包施工单位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要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外包施工单位对承接工程负直接安全生产责任。外包施工单位施工前,要向承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矿山工程爆破作业的,要按照矿山采掘施工单位的条件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下矿山采掘施工承包单位要依法在项目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严格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二十)严格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规范开采。地下矿山具备完善的安全出口、提升、通风、排水、运输、供配电等条件后方可组织采矿作业。开采顺序、采场布置、采场参数、矿(岩)柱留设和首采中段、安全出口等要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行人天井要设置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开拓矿量不得少于3年,中小型地下矿山同时回采的中段数量不得多于3个。

2.通风系统。地下矿山要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加强通风安全管理,保持通风系统可靠运行,严禁以自然通风代替机械通风。每年要对通风系统进行一次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完善通风系统。

3.提升运输系统。提升机、提升绞车、钢丝绳等提升运输装置,要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

4.防排水系统。地下矿山要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严禁以废弃巷道、采空区等充作水仓。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要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因历史开采形成老采空区的地下矿山要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要求。

5.安全风险监测系统。地下矿山在基建过程中要同步建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

6.重要作业活动。非煤矿山企业要调查清楚矿区范围内及周边相关的老采空区和地质灾害隐患情况并防范风险到位,在动火作业现场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严禁超量放矿。对所有巷道、采场和硐室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支护,严禁擅自回采或者毁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开采深度超过800米或者生产规模超过30万吨/年的地下矿山要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十一)严格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台阶和边坡。露天矿山要按照自上而下开采顺序,采用台阶开采,严禁掏采或者“一面墙”开采。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每年要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现状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要进行在线监测。

2.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总边坡角、排土挡石坝、安全车挡要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等标准要求。现状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要进行在线监测。现状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每年要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十二)严格尾矿库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坝体稳定性。尾矿库要严格按照年度、季度作业计划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坝体稳定性分析,不得擅自加高坝体、扩大库容。尾矿堆积坝平均外坡比不得陡于1:3。

2.排洪系统。尾矿库每年汛期前要进行调洪演算,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水构筑物预制件的制作、安装及封堵要满足设计要求。新建尾矿库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排洪构筑物混凝土强度,钢筋数量、间距、保护层厚度等进行质量检测;在用尾矿库新建设的排洪构筑物(含拱板、盖板)要在使用前进行质量检测。

3.监测预警。尾矿库要建设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在线安全监测系统要符合《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和《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1108)要求。加强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维护,确保运行良好。建立暴雨、雷电、大风等气象监测设备,防范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

4.闭库及回采利用。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以及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要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要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回采安全设施设计要报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进行回采利用的尾矿库要在设计回采期内完成所有尾矿回采并销号。同一座尾矿库不得同时进行尾矿回采和排放。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六、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二十三)加大监管执法处罚力度。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非煤矿山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实施挂牌督办、公告制度。严厉打击《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中明确的10类非煤矿山典型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非煤矿山企业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制定“三违”目录,建立“三违”行为查处台账。坚持“逢查必考”,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培训现场检查。严格事故查处,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责任追究,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违法行为,对参与瞒报、谎报、迟报的有关人员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七、推进矿山安全转型升级

(二十四)依法关闭退出。引导长期停产停工的非煤矿山依法关闭退出。凡存在以下情形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不具备煤矿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的;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的4种情形。〔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十五)强化整合重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原则,推动对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及以上不同采矿权人的、相邻采矿权最小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非煤矿山实施整合重组,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鼓励具有管理和技术优势的大型非煤矿山兼并重组中小型非煤矿山。鼓励有能力的矿山科研技术单位为中小型非煤矿山提供全方位技术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十六)加快升级改造。非煤矿山企业要积极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及装备推广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2号),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能力。中小型非煤矿山要加快推进凿岩、撬毛、支护、铲装、运输等机械化改造,大型非煤矿山要加快推进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和井下重点岗位机器人替代。在非煤矿山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企业率先开展智能化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八、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七)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

1.严格按照简化后的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开展审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目录清单外的申报材料,对可在审批系统查询的证件证照等资料,企业在申请行政许可时不再重复提交。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技术服务管理,将委托技术服务或者聘请专家开展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纳入部门年度预算,不得分摊给企业。

2.优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要素配置,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资源赋存状况、开发技术经济条件、矿山安全条件等因素设置采矿权,重点将砂石开采矿山安全间距、开采终了边坡高度等作为矿权设立审核因素,保障林权、土地指标等基本生产要素配置,从源头上杜绝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因素。

3.突出重点风险管理。以地下矿山顶板管理、通风行人天井和爆破为重点,以防露天矿山“一面墙”开采、边坡垮塌和资源枯竭矿山违规开采等为重点,以防排土场滑坡和乱排乱倒为重点,以防尾矿库溃坝、洪水漫顶和排洪系统堵塞为重点,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制定完善“一矿一策、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提升企业应对事故灾难能力,保障企业不因发生事故而停产停工影响生产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二十八)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在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中出具虚假报告、出租出借资质、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超出资质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将涉及违法违规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生产和发证单位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安全问题的要倒查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二十九)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依托大型矿山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建立区域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地或骨干队伍。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加强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个人防护能力。地下矿山、尾矿库要建立应急广播等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指令能够传达至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尾矿库每年汛期前要主动协同当地政府组织下游居民开展联合应急演练。〔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三十)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机制,按规定要求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及隐患排查治理,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控,在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发布后及时撤出现场工作人员。及时发布当地汛情、地质灾害等信息。〔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