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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的指导意见

广林发〔2023〕12号


广元市林业局
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推进国家储备林
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林业局,各项目实施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2022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函〔2022〕17号)精神,切实规范集体林权流转,推动国家储备林建设,实现林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现就集体林权流转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界定林权流转范围

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使用林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主要以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林分结构稳定、郁闭度≥0.6的人工林、符合条件的天然次生林,以及《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允许的其他林分,达到集约经营推动国家储备林建设目的。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用于储备林建设。林权流转内容包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二、准确把握林权流转原则

林权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的意愿、价格、期限(不超过承包剩余期限)、方式等应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坚持林地林用原则,集体林权流转不得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流转后的林地、林木要严格依法开发利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确保国家储备林规范有序实施和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县区要根据林地类别、林木种类、蓄积材积、立地条件等,选择3~5个有代表性的样地,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确定相应类别林地林木流转价格参照区间,并报市林业局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分类指导开展林权流转

(一)集体统一经营林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签订流转合同前应当先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具备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权能的街道办事处批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后,在依法设立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其中,流转面积小于100亩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的村民会议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对林权价值认定一致的,可不进行评估。

(二)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林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可以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中的沟通协调优势,组织农户在自愿前提下用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入股方式入社(林业专业合作社)或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一简称集体经济实体单位)后,统一出租(转包)给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实施主体)。

(三)已经流转的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林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流转合同已明确约定可再次流转的除外)并向发包方备案后,可再次流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上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如果存在纠纷和矛盾,先解决纠纷和矛盾,达成书面协议后,再按程序进行流转。

(四)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并依法登记取得林权类证书的,向发包方备案后可依法进行流转。

四、务实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各实施主体要在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的同时,创新合作模式,建立利益共享、多方共赢的利益联结机制。

(一)创新联结模式。 鼓励采取“实施主体+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实体单位+农户”等合作经营模式,建立“现有林木折算变现或入股收益分红+经营管护报酬”的利益分配模式,实施主体要探索建立有利于顺利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的林木采伐收益合理分配机制。

(二)构建联结机制。由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实体单位统一流转给实施主体的林权,实施主体可以再托管给集体经济实体单位进行经营管理,搭建起实施主体、集体经济实体单位与农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形成利益共同体。

(三)实现多方共赢。实施主体示范带动农户发展中药材种植、林菌培育、林蜂养殖等林下种养业,实现长短结合、以短养长。集体经济实体单位通过协助实施主体开展林权流转协调服务、林地托管等获得服务性劳务收入,进一步壮大集体经济,促进乡村振兴。农户通过参与植树造林、中幼林抚育、施肥管护,以及可以通过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等实现就地就业,增加务工收入;通过林地、林木流转,入股分红等不断增加财产性收入,实现绿色富民。

五、加强林权流转服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国家储备林建设专班高位推进,把林权流转作为重要工作内容,随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指导服务。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村集体和农民参与国家储备林项目的建设方式、建立利益分配机制及林权流转权责约定,确保村集体资产不流失、农民利益不受损。支持、鼓励有资质、有实力的林业资源资产勘察设计中介机构服务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保障林权流转、项目用地、运营管护等环节有效实施。发生林权权属纠纷、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和林权流转合同纠纷时,按职责分工分别由自然资源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调处,也可协同司法等部门共同化解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类媒体宣传、召开村民大会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重大意义、优惠政策、成功案例、主要做法的宣传力度,调动社会各界,特别是村集体和农民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的积极性,营造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纪律保障。各县区要建立国家储备林林权流转事前、事中和事后跟踪督查和明察暗访机制,坚决杜绝侵占和损害集体及群众利益行为,一旦发现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广元市林业局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