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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20251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广元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5


广元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城市道路上配建的与供水主管网直接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小区消火栓(含由单位、小区内部管道供水,但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临街消火栓维护保养由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属地社区负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及职责,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有关部门履行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广元市中心城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职责按市区同城运行体制机制改革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审查新(改)建城市道路方案时,应当落实消防专项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市政消火栓设置等相关内容,在方案技术审查时邀请住房城乡建设和消防救援等部门参与联合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审查通过的城市道路规划方案或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列为城市道路工程配套内容,纳入工程投资预算,并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安装、同步验收。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供水单位建设、维护、管理市政消火栓,对已建城市道路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或者设置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负责组织补建或进行整改,市政消火栓补建和维护费用纳入城市运行维护资金预算。

消防救援机构是市政消火栓的使用主体,负责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抽查、测试等工作,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部件缺失、水压水量不足等问题,及时通知维护管理单位维修并抄告所在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消火栓的维护向相关部门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财政部门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经费予以保障,并负责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市政消火栓安全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应规范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地埋式消火栓应在地面位置设置醒目标志。在易碰撞路段应当设置防碰撞护栏等保护设施,保护设施不得影响消火栓正常取水使用。

第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包含供水管网分布图、管径、压力、流量等基本信息在内的市政消火栓技术档案,每年更新市政消火栓基础信息,报送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存阅备查。

第七条  由道路建设单位或其市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安装的市政消火栓,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与供水单位做好消火栓管理与维护的移交工作。市政消火栓建成后尚未移交使用的,由建设主体承担相关管理与维护责任。

第八条  供水单位应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并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对已废弃的市政消火栓,应及时进行拆除。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消火栓应统一编号、上牌,权属明确;

(二)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

(三)每半年全面排查和试水一次,及时清除栓内堵塞物;

(四)收到市政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无水等相关反映后,在24小时内进行核实并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因城市道路改扩建或者旧城改造等原因确需拆除、迁移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将规划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方案审查。除应急抢修外,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可能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48小时书面通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并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及其他灾害处置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市政、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益性用水,需要在市政消火栓上取水的,用水单位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临时取水相关手续,定点取水,遇有灭火救援及其他灾害处置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市政消火栓。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义务,禁止下列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一)损坏、挪用及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三)在市政消火栓周边堆物、设摊、停车、建造建(构)筑物等;

(四)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