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在2006年8月27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通过,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就市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监督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监督法》的出台经历了长久的酝酿和探索。你如何看待《监督法》?
答:制定《监督法》的工作,从六届全国人大就开始酝酿,经过了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不断努力,可以说是“二十年磨一剑”。历时这么长,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政治性很强,涉及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涉及如何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监督法》是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多次审议后形成的,凝聚了全国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的同志和专家学者的集体智慧,是一部指导和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法律。《监督法》的出台,既从法律的层面完善了国家权力的监督体系,更从实践的层面完善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形式和程序,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范围和重点。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有力地推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将有力地推进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必将有力地推进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问:《监督法》的出台,使得人大监督有法可依,操作性增强。如何理解人大监督的性质和地位?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进行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
经过多年努力,我们已经建立并在逐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以解决违反党纪的问题;已经建立并在逐步完善行政监督制度,以解决违反政纪问题;已经建立并在逐步完善司法监督制度,以解决违反法纪问题。此外,还有政协民主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等。这些监督制度,同人大监督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这个监督体系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行之有效的。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把各方面的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功能,才能提高实效,切实解决问题。
问:请谈一谈《监督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答:《监督法》共分9章48条,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二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三是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四是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五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六是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其中:第一部分内容是本法“总则”的核心内容;第二、三、四部分内容规范的主要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监督;第五部分内容规范的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
《监督法》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监督法》集中规范的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而不是各级人大的监督权。法律条文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什么、怎样监督,从形式到内容,都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尤其是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计报告,执法检查,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等工作的内容、程序、重点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针对性很强。二是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除了“总则”部分,《监督法》的大部分内容,都是关于监督的程序性规定,这使一直在实践中探索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因配套的程序法的完善而更加切实可行。三是具有很强的原则性。法律全文始终贯穿了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坚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坚持人大常委会监督时必须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和监督公开的原则,很好地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很好地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很好地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与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的关系。
问:《监督法》重点解决了哪些问题?它对人大常委会工作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答:《监督法》明确了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