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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工商局处理一起消费者人身伤害侵权申诉案消费者获赔近万元

发布机构: 广元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 2011-10-09 字体: [ ]

    广元市工商局处理一起消费者人身伤害侵权申诉案 消费者获赔近万元

    消费者赵某于2011年8月5日在广元市老城区某婴儿用品专卖店购买商品时,店内导购员赠送其“非买品”一只“松达”牌婴儿护肤松花粉使用。赵某回家给幼儿使用后,出现过敏反映“红肿、红疹、皮肤破溃并有渗液“的症状,经医院诊断为“花粉疱、接触性皮炎”。赵某与经销商协商未果,近期向广元市工商局进行了申述。

    广元市工商局经调查,该商品包装标注有“可以‘吃’的爽身粉、止痒、防止小儿红屁屁、热扉,在伤口或皮肤糜烂处涂粉,可以加速伤口愈合”等字样,另还标注有“注意事项:若有不适,停用即可”的用语。经销商、生产企业先后提供了商品的相关资料。广元市工商局认为该商品“未标注过敏性皮肤人群慎用警示用语”是造成消费者使用后人身伤害的主要原因,同时经销商在经营活动中未尽到告知义务也是原因之一,判定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人身健康权。经行政调解,经销商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共计8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