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国土资发〔2012〕81号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万源片区农房拆迁统建还房选房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坝街道办事处:
经广泛征求万源片区被拆迁人意见以及召开万源片区被拆迁人听证会,形成和通过了《万源片区农房拆迁统建还房选房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万源片区农房拆迁统建还房选房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万源片区征收集体土地中农房拆迁统建还房选房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先拆先选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府发〔2009〕10号、广府办发〔2010〕40号和广府办发〔2011〕54号文件等政策规定,结合万源片区拆迁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万源片区农房拆迁后统建还房的分房工作,包括统建还房的住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还房对象是指万源片区因征收集体土地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将房屋全部拆除,符合统建还房安置条件,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被拆迁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选房人是指统建还房分房时直接参与选房的人。还房对象单独选房即为选房人;同一批次多个还房对象可组合选房,共同委托的人为选房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选房批次是指按自然年、月排序,同一个月内拆迁结束的还房对象或委托选房人集中选房,为一个选房批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选房顺序是指同一个选房批次的选房人确定选房先后的顺序。
第二章 万源片区统建还房房源
第七条 在万源片区为安置农房拆迁被拆迁人所建设的安置房均为万源片区农房拆迁还房安置的房源。目前万源一号安置点已建成的1、2、3号楼多层住宅330套以及经营性用房系首批房源,其余房源(包括高层建筑)正在开工建设。
第八条 还房对象选择统建还房时不受原行政组别的限制,凡万源片区的统建还房均可选择。
第九条 统建还房中的高层建筑、多层建筑由还房对象自由选择;已竣工房屋、在建房屋和已批准建筑设计未开工建设的房屋均可选择。选择未竣工的房屋时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进行选择。
第三章 统建还房的宣传
第十条 统建还房建设业主在选房前将统建还房的位置、交通状况、平面布置、户型、栋号、单元号、楼号、绿化以及商业配套等基本情况制作成沙盘或印制成图册向被拆迁人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一条 对已批准的统建还房建设方案和公布的栋号、单元号、房号建设业主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章 还房对象、还房标准的审核、公示和确认
第十二条 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拆办)提供农房拆除结束的被拆迁人名单和应享受的还房标准,召集被拆迁人所在村、组、办事处和当地公安派出所共同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审核后由市征拆办在当地村、组和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内容如下:
(一)还房对象的信息。包括户主、家庭成员、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二)房屋拆除信息。包括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间、拆除结束时间、承诺放弃所拆房屋残值时间等。
(三)享受还房和购房信息。包括无偿还住房和经营性用房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面积)、以住房还住房面积、成本价购买住房和经营性用房面积。
(四)初步确定的还房对象所属的选房批次。
第十四条 还房对象、还房标准以经上述十二条、十三条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为准。
第五章 统建还房的申请
第十五条 通过审核并确认的还房对象需明确选房人,由选房人依据所公示无异议的《还房对象及还房情况公示表》书面申请无偿还住房、以住房还住房以及成本价购买住房的户型、套数。符合享受经营性用房条件的选房人需同时申请无偿享受和成本价购买经营性用房的面积。
第十六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选房书面申请的选房人视为放弃其所在的选房批次,待其书面申请后安排参与就近批次选房。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了选房书面申请,但因其自身原因(未在公告和书面通知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未齐备相关资料等)错过了其所在批次抽签的选房人顺延至下一个选房批次参与抽签选房。
第六章 选房批次和选房顺序的确定
第十八条 2011年3月31日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拆除结束经公示无异议的被拆迁人属万源片区统建还房首个选房批次,按已登记的房屋拆除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选房。2011年3月31日以后拆除的被拆迁人其选房批次依据被拆迁人房屋拆除结束的时间确定,同一个月内房屋拆除结束的被拆迁人确定为同一选房批次。选房批次按自然年、月排序,每个选房批次内的选房人按姓氏笔画数由少到多排列,并按此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本批次内的具体选房顺序。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拆除结束时间由市拆迁办、被拆迁人所在村、组、办事处按以下原则共同确认。
(一)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拆除结束的,认定房屋实际拆除时间为拆除结束时间。
(二)被拆迁人搬离后承诺放弃所拆房屋残值,且顺利拆除的,认定被拆迁人承诺放弃残值时间为拆除结束时间。
(三)被拆迁人搬离后虽承诺放弃所拆房屋残值,但因被拆迁人的原因未顺利拆除的,认定被拆迁房屋实际拆除时间为拆除结束时间。
第二十条 通过强制手段拆除房屋的选房人,按其强拆结束时间确定选房批次。
第七章 选 房
第二十一条 选房前,市征拆办将备选房源、选房批次及该批次内的还房对象、选房人、选房时间、选房地点以及选房人必备的资料等事项书面通知选房人,并在当地村、组及办事处张贴,同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