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领导机制。成立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并建立了领导组成员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⑵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县、乡两级农业、林业、国土、房管等部门分别建立农用地、林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纠纷调处机制,出台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纠纷调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了县、乡、村、社四级调处工作机制。⑶督查考核机制。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纳入农业农村目标管理体系,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