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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出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22”优惠政策

发布机构: 苍溪县政府 发布时间: 2012-12-13 字体: [ ]
    (1)一提高。即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患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障范围。上述疾病发生的符合政策内的医疗费用,支付(含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比例未达到90%,经本人申请,由统筹基金补足。(2)两降低:一是降低不足规定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补费基数。从2013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退休时不足规定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补费基数,由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上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降幅在10%以上。二是按“统帐结合”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2004年底前退休人数超过本单位参保总人数50%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纳入缴费基数的征收比例,由最高9.5%调整为最高不超过7%。(3)两方便:一是方便按“统帐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医保异地居住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结算,将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直接划入其本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账户上自行安排使用。二是方便异地居住退休人员一类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结算。这类人员其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1200元/人.年的标准划入其本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账户上自行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