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发〔2014〕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4〕32号)精神,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1250元(每日57.5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每小时13.2元。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调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