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说明
发布机构: 苍溪县政府
发布时间: 2014-07-14
字体:
[
大
中
小
]
一、起草背景
目前,全国各地出租汽车经营模式多种、多样,形成了不同的监管体制和营运模式。国家、部委及省政府尚无统一的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03年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苍溪县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和《苍溪县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目前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水平,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结合我县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后起草了《苍溪县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
《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元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制定办法的目的、宗旨
一是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二是规范经营和管理行为,三是保护乘客、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的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47条。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共7条,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依据、调整对象、管理主体及行业要求等内容。明确了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方向:推行公司化,员工制管理,鼓励企业集约化、品牌化发展。
(二)第二章“经营权管理”部分共9条,明确了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管理方式:出租汽车经营权属社会公共资源,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管理、依法配置和有期限经营许可,明确了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式:采取以企业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标方式进行,择优确定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明确了参与出租汽车经营权竞标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了出租汽车经营期限和计算方法 。
(三)第三章“经营企业管理”部分共6条,主要是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的条件、行业安全生产责任要求、投放的出租汽车条件,以及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11项行业规范。
(四)第四章“驾驶员管理”部分共5条,该章节主要是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相关要求,对驾驶员的基本条件、权利义务和从业规范要求进行了限定。
(五)第五章“乘客权利和义务”部分共3条,规定了乘客投诉监督和享有的权利、义务。
(六)第六章“监督管理”共9条,本章主要规定了道路运输管理等机构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管和服务质量考核等内容,以及对乘客投诉的处理程序等作了规定。
(七)第七章“法律责任”共6条,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活动中和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章行为责任予以明确。
(八)第八章为“附则”,该办法实施后,2003 颁布实施的《苍溪县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和《苍溪县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五、《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突出苍溪实际。《办法》的制定突出了适用性和地方特色,鉴于好自在客运有限公司的经营权期限定为6年,综合车辆磨损等各方面因素考虑,《办法》中将我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限定为6年。参加出租汽车经营权竞标的企业条件、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义务方面的规定也是在充分考虑苍溪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际的基础上作出的。
(二)突出安全管理。安全是《办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对经营企业条件、投放运营的出租汽车条件、证照年度审验、从业规范、驾乘人员的要求等方面都作了细致明确的规定。不仅将安全作为出租车经营企业参与经营权招投标和道路运输许可证年度审验的依据,还对出现交通安全事故作了顶格处罚规定。
(三)突出质量规范。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是《办法》制定的一条主线,《办法》总则及各分则中对规范服务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将服务质量作为成立出租汽车公司的一项基本条件和日常经营的基本要求,特别是经营权配置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
(四)突出出租汽车行业公众利益优先原则。《办法》要求经营者和驾驶员要为公众连续提供服务,不得有罢运、非法集会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公共突发事件时要服从统一指挥、调度。
(五)突出责权利统一。《办法》从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驾驶员、乘客三个层面分别对其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责权利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