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发[2013]54号文件宣传提纲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1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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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就广大用人单位和群众关注的扩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及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问:扩大覆盖范围是扩大了哪些范围?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受身份、户籍、就业方式等条件限制,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城乡户籍人员,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在户籍所在地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问:机关事业单位哪些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从54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中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仍继续按规定参保缴费。
三、问: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否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答:对已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可自愿申请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部分一并随同转移。同时,参保人员可按转移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其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期间形成的缴费(含政府补贴部分),可参与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抵扣计算,缴费后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
四、问:什么是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限?
答: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时,只能缴纳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对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以及参加老农保、中农保的年限,不能执行一次性补缴政策。
五、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调整的?
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体人员的缴费基数下限暂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
六、问: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社保经办机构要支付哪些待遇?
答:参加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七、问: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计发标准是什么?
答: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
抚恤金根据本人缴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满15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
参保人员缴费不满3年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所能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其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个体参保人员所能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其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总额。
八、问:个体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划入统筹基金的个人缴费如何处理?
答:缴费满3年及以上的个体参保人员死亡后,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总额低于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除按规定计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外,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