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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高温补贴政策及标准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14-07-31 字体: [ ]
广元市高温补贴政策及标准

一、适用范围:企业
二、执行标准:11元(天)
三、执行时间:2012年-2017年;有效期5年
四、政策要求:
1、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度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站发布为准。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不含33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日最高温度达到40度以上,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4、日最高气温达到37度以上,40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露天作业。
5、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在35度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作业,以及33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6、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并与本单位工会或工会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具体津贴标准。
7、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8、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总额。
9、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