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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和挂牌融资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4-08-15 字体: [ ]

广府函〔2014〕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积极引导和支持我市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简称“上市”)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简称“四板”)挂牌融资,现将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财税扶持政策

(一)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设立股份公司时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依法征收后,再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安排专项支出,全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县区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向上级财政解缴部分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全额补贴给企业;超过30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补贴60%,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补贴40%。

(二)企业在改制上市和挂牌过程中,涉及资产过户过程中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契税等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以技术开发专项补贴形式或通过其他适当途径全额补贴给企业。

(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与申报上市和挂牌过程中,因资产评估而增值以及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而补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给企业。县区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向上级财政解缴部分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全额补贴给企业;超过30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补贴60%,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补贴40%。

(四)财政、税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对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予以减免,其他过户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五)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上市企业与“新三板”和“四板”挂牌后备企业、拟挂牌企业和挂牌企业投资重点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方面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支持企业技术成果转化资金、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技术创新扶持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

二、土地优惠政策

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上市企业与“新三板”和“四板”挂牌后备企业、拟挂牌企业、挂牌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立项,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三、补助奖励政策

市财政设立支持企业上市和挂牌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四板”挂牌工作的补助奖励。

(一)“上市”补助奖励。

1.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补助50万元;上市申报材料被证券监管机构受理后,补助70万元;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后,补助80万元。

2.同时享受省政府上市补助奖励政策。

(二)“新三板”补助奖励。

1.拟在“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补助5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补助70万元。

2.对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可申报省上有关企业挂牌上市扶持专项资金。

3.对全市前10户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给予每一户企业管理团队奖励资金10万元。

(三)“四板”补助奖励。

1.企业在“四板”的交易板成功挂牌后,补助60万元。

2.企业在“四板”的融资板成功挂牌后,补助30万元。

3.企业在“四板”的展示板成功挂牌后,补助2万元。

(四)转板补助奖励。

1.“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

2.“四板”企业成功转至“新三板”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按转入后板块享受奖励政策扣除已兑现部分执行。“四板”中展示板挂牌企业转入融资板、交易板或由融资板转入交易板挂牌的,可按转入后板块享受奖励政策扣除已兑现部分执行。

本文件涉及的相关优惠政策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原《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广府发〔2009〕37号)同时废止。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