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发〔2014〕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规定》、《广元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类规定》和《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规定>、<广元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类规定>和<广元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规定>的通知》(广府发〔2006〕42号)同时废止。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8日
广元市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