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残发〔2012〕1号
各市(州)残联、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
2012年至2016年,四川省委、省政府将筹集专项资金,开展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以下简称“救助工程”),并将其纳入了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民生工程。根据2011年省委办公厅印发的《议事纪要》(第16期)和省残联、省卫生厅、财政厅等11家省级部门联合印发的《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实施方案》(川残发〔2011〕4号)精神,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实施办法》
省残联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人社厅 省卫生厅 省人口计生委
省总工会 团省委 省妇联
省红十字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附件
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实施办法
根据2011年省委办公厅印发的《议事纪要》(第16期)和省残联、省卫生厅、财政厅等11家省级部门联合印发的《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实施方案》精神,为确保“救助工程”全面、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任务
2012年、2013年,每年为5000名贫困家庭和福利机构内的脑瘫儿童提供康复救助,包括资助康复训练、康复手术和适配辅助器具。
2014年至2016年,每年为10000名贫困家庭和福利机构内的脑瘫儿童提供康复救助,包括资助康复训练、康复手术和适配辅助器具。
2012年任务数详见附件1。
二、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具有四川省内户籍,经“救助工程”项目专家组成员确诊为脑瘫, 0-12岁的有康复潜力和康复价值,自愿申请的贫困家庭和福利机构内的脑瘫儿童。
三、救助内容
根据脑瘫儿童的康复需求,进行系统康复训练,对部分需要实施手术的提供手术资助,对有辅具需求的提供辅具适配。每名受助者都只能享受一次救助。
四、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为:每例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金额5000元至10000元;需手术治疗的,每例救助金额10000元至30000元;需适配辅助器具的,每例救助金额1000元至5000元。各地根据本地“救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的筹集情况,参考家庭贫困程度和脑瘫儿童的康复治疗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五、工作流程
(一)确定定点机构
确定“救助工程”定点手术和康复机构。各地按照川残办〔2011〕242号文件的要求进行申报。由省“救助工程”专家技术指导组综合评估认定后,择优报省残联、省卫生厅审核同意,确定“救助工程”定点机构。
(二)筛选对象
各地残联在开展“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工作时,发现疑似脑瘫儿童,将救助项目情况及救助流程对患儿家长进行宣传、讲解,脑瘫患儿到省八一康复中心等省级定点机构由省“救助工程”专家技术指导组专家确诊并提出治疗及康复服务方案,并初步测算出患儿住院治疗期间所需的经费供当地残联确定救助金额时参考依据。
患儿家长填写《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由县级民政部门对其家庭贫困状况进行认定后,县、市级残联进行审核确定救助金额,并在当地公示一周,对无异议者纳入救助项目,患儿家长(或监护人)签字认可,由市(州)级残联统一报省“救助工程”项目办备案。福利机构内脑瘫儿童,由其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残联审核。省“救助工程”项目办根据各地定点机构的分布和患儿的康复需求,提出康复治疗的建议意见(申请、救助流程详见附件2)。
(三)实施救助
1.实施手术治疗。定点手术医院对确需治疗的脑瘫患者,按照相应诊疗规范实施手术治疗,手术完成后,手术医生根据患者术后功能情况提出康复训练指导意见和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装配;并做好患者术后康复情况的跟踪回访,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2.开展康复训练。按照就近就便和属地原则,救助对象在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根据需要装配矫形器等辅助器具;坚持机构训练与社区、家庭训练有机结合,通过上门服务和随访、家长培训等方式,使脑瘫儿童得到持续、系统的康复训练,社区、家庭训练指导每月至少一次,康复训练效果评估达到有效以上;承担任务的康复机构要专门组织训练对象参加社会文化、体育、娱乐等社会融入活动,以提高脑瘫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
3.辅助器具适配。定点的四川省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或四川省肢体伤残康复中心承担项目脑瘫儿童辅具适配工作,提供优于市场价的辅助器具。由手术医生、康复治疗师、辅具适配师根据患儿的康复训练实际情况,提出辅助器具适配方案后,患儿家长自愿选择辅具产品,救助金额之外的不足部分自行承担。
4.建立档案资料。各定点机构要做好患儿接受服务时相关资料的收集,拍摄、留存反映功能改善情况的照片及影像资料,建立专门的康复服务档案。
(四)转介服务
各地残联要将有康复治疗愿望的脑瘫患儿及时转介到四川省八一康复中心或其他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承担任务的康复机构和当地残联、教育部门要重视脑瘫儿童早期康复与学前(义务)教育的衔接,在持续康复训练的基础上,为达到一定能力的适龄儿童争取上学的机会,及时协调有关方面为其入园、入学提供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够融入社会生活。
(五)统计登记
各地残联要及时将接受救助的脑瘫患儿的相关信息填写至《“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救助工程”救助花名册》(详见附件5),并于每年12月份前录入《四川省“量体裁衣”式个性化康复服务平台》,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每年12月填写并上报《“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救助工程”救助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6)至省“救助工程”项目办公室。
(六)督导检查
各地“救助工程”项目办和各项目执行单位要负责项目的经常性检查,省级“救助工程”项目办负责组织阶段性集中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各市(州)残联负责每年向省救助项目办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各地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下年度项目任务、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六、经费结算与划拨
省级救助专项资金实行“家庭申请、市县级审核、省级审批、分类拨付”的管理方式(详见省财政厅下发的《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省级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符合救助条件的脑瘫儿童在定点机构接受手术、康复训练或辅具适配救助的三个月内,由当地残联按其救助金额拨付定点机构,其余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支付及脑瘫患儿家长(或监护人)自行承担。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
实施“救助工程”帮助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爱心工程和社会和谐工程,影响深远,意义重大,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残疾儿童的关心、关爱。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要高度重视项目实施工作,在各自职责、职能范围内立足自身条件,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在项目组织保障、经费筹集、人才培训、政策落实等方面尽最大努力给予支持。要将“救助工程”与各级、各部门现已实施和国家“十二五”已明确的脑瘫康复项目结合实施,统一规划,集中安排。
(二)加强管理,规范服务流程
各地要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项目管理,严格按照项目工作流程规范操作。集中做好项目的部署、培训,确保项目执行地区、执行机构的人员掌握项目管理要求,精通服务技术。做好救助对象的筛选、手术、康复训练、辅具适配等工作。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救助情况。要建立专门档案,确保项目的相关档案资料完备。
(三)强化机制,保障质量安全
定点手术机构应按照诊疗操作常规实施治疗,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控制医疗费用。各相关业务科室,要选派热爱残疾人事业、热心为残疾人服务、有奉献精神、技术水平高、服务态度好的医护人员组成项目小组,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对患儿进行入院评估,做好患儿及家属的入院宣教工作,签订手术同意书以及患儿入院承诺书,进行必要的检查,制定周密的康复计划,确保医疗质量,降低手术风险,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医疗安全。对患儿住院期间的医疗纠纷(事故)争议按有关规定处理。做好患儿的术后观察、复查、随访、康复训练指导,在患儿出院前对家长和患儿进行必要的康复训练培训,并制定出院后的康复训练计划交家长或患儿,使其出院后能按照正确方式进行康复训练,达到最佳的手术康复效果。
(四)广泛宣传,全民动员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项目宣传。要主动协调宣传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受助效果。通过举办项目启动仪式、组织慰问受助残疾儿童等活动,邀请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实地了解项目工作情况,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关注和扶助贫困脑瘫儿童。同时要及时收集各方面宣传资料,建立专门的项目宣传档案,努力把“救助工程”做成人人皆知的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品牌项目。
各地要以项目的实施为契机,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作用,建立健全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相应机构为当地康复技术资源中心(站、点),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宣传咨询、检查评估等工作,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辅助器具服务、咨询服务、转介服务等多种康复服务。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力度,积极推动完善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救助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附件:1.四川省委、省政府民生工程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2012年任务分配表
2.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申请、救助流程
3.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救助申请表
4.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XXXX年度)康复救助计划申报表(格式)
5.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救助儿童花名册
6.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救助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附件1
四川省委、省政府民生工程
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2012年任务分配表
地区 |
任务数(例) | |
总任务数 |
其中:手术筛查任务数 | |
全省 |
5000 |
1200 |
成都 |
600 |
150 |
自贡 |
200 |
60 |
攀枝花 |
100 |
20 |
泸州 |
300 |
60 |
德阳 |
250 |
60 |
绵阳 |
300 |
80 |
广元 |
250 |
50 |
遂宁 |
220 |
50 |
内江 |
250 |
60 |
乐山 |
200 |
60 |
南充 |
460 |
100 |
眉山 |
205 |
60 |
宜宾 |
310 |
65 |
广安 |
260 |
60 |
达州 |
380 |
100 |
雅安 |
210 |
45 |
巴中 |
150 |
40 |
资阳 |
150 |
40 |
阿坝 |
50 |
10 |
甘孜 |
55 |
10 |
凉山 |
100 |
20 |
附件2
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申请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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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申请审批表
申请救助事项 脑瘫儿童姓名: 性别:男□ 女□ 年龄: 户口:□农业户 □非农业户 享受医疗保险情况:□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享受医疗救助 □享受其他保险 □无医疗保险 申请救助类型: 康复训练□ 手术治疗□ 辅助器具□ 申请救助金额: 小写: 大写: |
监护人信息 监护人姓名(或福利机构全称): 监护人住址: 联系电话: 监护人签字: 福利机构(公章): 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或贫困家庭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县民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残联审核意见 县级残联(公章): 年 月 日 |
市(州)级残联审核意见 市(州)级残联(公章): 年 月 日 |
省“救助工程”项目办意见 省“救助工程”项目办(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1.福利机构内脑瘫儿童,由其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残联审核。
2.本表作为原始依据,一式三份,县或市级、省项目办、定点机构存档。
填表单位: 市(州)残联(公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人、万元 | |||||||||||||||
市州县 |
脑瘫儿童信息 |
监护人信息 |
申请救助信息 |
审核意见和救助计划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人数统计 |
姓名或机构 |
详细地址 |
救助类型统计 |
申请金额 (万元) |
建议金额 |
救助资金分担 | ||||||
散居 |
机构 |
康复训练 |
手术治疗 |
辅助 器具 |
省级 |
市州级 |
县级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甲县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乙县小计 |
|
|
|
1 |
1 |
|
|
|
1 |
1 |
1.80 |
1.60 |
0.80 |
0.40 |
0.40 |
举例 |
赵阳光 |
男 |
5 |
1 |
|
赵爱国 |
红旗县丰收乡五村一组 |
|
1 |
|
1.50 |
1.40 |
0.70 |
0.35 |
0.35 |
举例 |
李菊花 |
女 |
8 |
|
1 |
东风县第一福利院 |
东风县城关镇北大街30号 |
|
|
1 |
0.30 |
0.20 |
0.10 |
0.05 |
0.05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 |||||||||||||||
编表说明: | |||||||||||||||
1.本表由市州残联汇总编制(含扩权试点县),每年5月底前报达省残联。 | |||||||||||||||
2.本表须作为多部门联合上报年度计划文件的附件,加盖市州残联公章报送纸质表,同时报送电子版本。 | |||||||||||||||
3.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
附件4
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XXXX年度)康复救助计划申报表(格式)
附件5
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救助患儿花名册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家庭住址 |
接受救助情况 |
定点机构 |
备注 | ||
手术治疗 |
康复训练 |
辅助适配 | ||||||
注:此表由县(市、区)残联填写,报市(州)残联汇总后,统一报省“救助工程”项目办。
附件6
四川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救助情况汇总表
地区 |
接受救助的患儿数量 |
救助金额 |
备注 | ||||||
总数 |
手术治疗数 |
康复训练数 |
辅具适配数 |
总金额 |
手术治疗金额 |
康复训练金额 |
辅具适配金额 | ||
注:此表由各市(州)残联汇总后,报省“救助工程”项目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