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居民身份证办理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4-10-14 字体: [ ]

 

    申领  本市居民自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第二代居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可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由本人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经国家财政部核准,初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需缴纳工本费20元。

    换领  本县居民的身份证有效期满、项目变更和证件严重污损或残缺不能辨认经鉴别同意换领的以及市外迁入的人员,应当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办理换证手续时,由本人持《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手续。经国家财政部核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需缴纳工本费20元。

    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内申请换领新证。

丢失补领、损坏  本县居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补领手续。经国家财政部核准,丢失、损坏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补领新证需交纳工本费40元。补领新证后,如找回原身份证的,需将原身份证交回公安机关。

    领取  已办理申、换、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手续的人员,自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由本人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属换领的还应携带原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