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户籍业务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4-10-14 字体: [ ]

 

    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由其父(母)亲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和《结婚证》到婴儿父(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

    迁入登记:市辖区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实行“网上办理”,凡符合迁入条件、所需材料齐全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次办结。本省外迁入,需由申请迁入地县(市、区)公安局审核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的,当事人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原籍《户口迁移证》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姓名变更: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一般不予更改,若理由充分、材料齐全,户籍民警受理后,逐级审批办理。

    严格年龄更改:2013年6月1日以后出生入户的,一律不得更改年龄。2013年6月1日以前出生上户,确因出生日期有错需更改的,必须手续齐全,按规定程序上报公安机关审批。凡已经申请更改年龄一次的,公安机关不再受理更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