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身份证申领(二代证)
1、凡年满16周岁的公民,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3、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交验居民户口簿或过期身份证。
4、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申请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5、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6、申请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必须是本人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政务中心或派出所申请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民。
二、临时身份证的申领(二代证)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2、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即在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3、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批准文号 |
申领、换领二代身份证 |
每证20元 |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二代身份证 |
每证40元 |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临时身份证 |
每证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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