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城乡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的还贷压力,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特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公积金借款职工家庭发放一定的贷款利息补
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扶助政策。
第二章 贴息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贴息对象与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首套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须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
1、所购住房为建筑面积80㎡(含80㎡)以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为准)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低于30㎡/人(含30㎡/人);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年度我市城镇人均收入的80%(以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3、申请人或配偶在申请前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贷,无贷款逾期的;
4、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但申请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情况的除外;
5、申请人家庭不存在购有家庭用车的情况;
6、对贴息对象实行一年一审定;
7、所购房屋位于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并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
第四条 申请人家庭成员,以申请人户口簿记载为准。
第三章 贴息额度
第五条 贴息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为申请人本年1月份至12月份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50%。还贷时间不满一年的,按实际贴息额计算。
第四章 贴息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申请人在向公积金中心(含四县三区管理部,下同)提出贷款贴息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由申请人填写并经家庭有收入成员工作单位审核盖章的《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配偶或家庭成员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收入认定按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贴息申请时住房公积金系统内月缴存工资基数的高值确定;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或无收入来源的,由所居住社区或街道乡镇审核盖章。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独生子女还需提供独生子女证。申请人未婚的另需提供父母的户籍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4、授权银行按月扣划贷款本息的卡折(或流水帐)。
5、借款人或家庭成员在申请时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6、有法定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提供抚养(赡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7、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贴息办理程序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采取借款人申报、中心初审、联合审核小组审核、社会公示、中心发放的办理程序,实行一年一审,每年9月1日至30日为贴息申报期,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借款人申报。借款人于每年9月持有关资料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
2、公积金中心初审。公积金中心对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反映申请人家庭住房面积、居住人口和收入情况进行初审,请当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查、车辆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成员购买小轿车情况进行审查、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街道、社区对申请人收入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初步拟定贴息对象名单与贴息金额。
3、联合审核小组审核。公积金中心将初定名单递交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联合审核小组审核,确定贴息对象与贴息金额。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公积金中心负责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4、社会公示。公积金中心将经过审核小组审核后的贴息对象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公积金中心在《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由公积金中心与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5、中心发放。公积金中心根据每年12月底前审核确定的名单,从次年1月起按年贴补。
第六章 其他
第八条 建立由市级有关部门、县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和部分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成员组成的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贴息工作的协调和审核。市本级和各县(区)分别建立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联合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由当地财政、审计、人社、民政、工会、监察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成。负责对贴息对象的审核工作。
第九条 贴息资金的列支。公积金贷款贴息资金在财政拨付的专项贴息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贴息终止。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将停止贴息,并终止当年的贴息申请:
(1)发生贷款逾期的;
(2)公积金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3)家庭收入发生变化高于本年度广元市城镇居民人均收入80%的;
(4)发生其他无法继续履行贴息情况的。
第十一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由公积金中心负责查实及收回贴息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24日